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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2022-10-13

第一章 规划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政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指出:“民政工作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社会建设的兜底性、基础性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党的建设,坚持改革创新,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的贡献”。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充分肯定了民政事业发展取得的成绩,深刻指出了新时代民政工作的地位作用、基本职责、根本保障、发展动力和使命任务,科学回答了新时代新阶段如何定位民政工作、如何做好民政工作等重大问题,为民政事业改革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吉林时指出,“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谋划好“十四五”时期发展十分重要。他强调,一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基层。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要不断夯实基层社会治理这个根基。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和在视察吉林时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系列会议、重要文件对民政工作进行的全面部署,推动吉林民政事业在“十四五”时期实现高质量发展,更好地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更好地在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大局中发挥更大作用,依据国家《“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吉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第一节“十三五”时期吉林民政事业取得的成就

“十三五”时期,全省民政系统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开拓创新、务实担当、攻坚克难,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社会建设基础性、兜底性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有力服务了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大局。

省委省政府重视支持更加有力。省十一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一届二次、三次、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八次全会对民政系统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改革创新、深化机构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提出了新的要求。省委、省政府在系列重要文件中对民政相关工作作出部署。吉林省第十八次民政会议胜利召开。民政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第二次地名普查等中央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和20项省委全面深化改革任务、15项省委省政府民生实事任务圆满完成。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全省民政系统迅速行动,民政服务机构实现无感染、零病例,组织8万多名社区工作人员,日夜坚守1.1万多个城乡社区,慈善和社会力量为疫情防控提供强力支援。及时保障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有力守护了群众生命健康和生命安全。

民政法规和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完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民政部规章为基础,全面贯彻落实《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吉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吉林省志愿服务条例》和《关于修改〈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保障了全省民政事业健康快速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相继出台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吉林省民政厅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民政政策制度体系,积极引领了全省民政事业规范发展。城乡社区和省市县“三级”养老标准化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发布实施了《农村社区建设规范》《救助管理站救助工作规范》《福利机构儿童家庭寄养工作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婚姻登记机关服务管理规范》《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规范》《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规范》《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服务规范》《养老机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要求》等一系列地方标准,民政标准体系持续完善,为全省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

民政事业改革创新成效显著。围绕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和残疾人福利、社区治理、社会组织发展、慈善事业、社会工作开展各类试点61项,取得重大改革成果10项,在全国率先开展社区民主协商、率先完善城市生活困难人口救助体系、率先将临时救助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乡镇(街道),脱贫攻坚“四兜”模式、“文养结合”幸福养老模式、吉林长春社区干部学院成为吉林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名片”。

基本民生保障水平不断提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逐年提高,2020年,城乡低保平均保障标准分别达到月人均546元和年人均4372元,分别比2015年提高35%和61%;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达到年人均8926元和6000元。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兜底脱贫”攻坚方略,推进农村低保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2020年全省所有市县农村低保标准均不低于国家现行4000元扶贫标准;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截至2020年末,20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实施综合救助,救急难、托底线,开展临时救助105万人次,确保困难群众免于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发放临时价格补贴1344万人次,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影响。孤儿集中和分散养育月标准分别达到1500元和1100元,比2016年提高50%和57.1%。全省共有104.81万人次得到临时救助,1344万人次享受临时价格补贴,352万人次困难群众得到慈善救助,40余万残疾人享受“两项补贴”,1600多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首次被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4万人次生活无着人员得到专项救助,为13.6万困难群众减免基本殡葬费用1.05亿元。

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加快推进。全省村委会、居委会分别完成第十次换届选举工作,村(居)委会换届工作实现“两个同步”。城乡社区协商实现全覆盖。深入开展村民自治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巩固全省民政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推动民政领域扫黑除恶常态化运行。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明确新时代幸福社区建设新模式,建立城市社区“社工岗”职业制度体系。推动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为促进全省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供遵循。开展3批次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工作,脱钩工作全面完成,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有利生态环境。推进1200余个社区社工服务站规范化建设,全省专业社工机构达353个,有10855人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

基本社会服务和专项行政管理水平持续提升。新建或改造一大批养老服务、儿童和残疾人福利、殡葬服务机构,各类养老机构达到1470家,社区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城市社区和92%的农村社区。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12家,殡葬服务机构46家,儿童福利机构17家。实现公主岭市代管关系变更的重大区划调整,对8个市辖区的街道(乡镇)进行了优化,在11个县城设立街道。完成了吉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和省、市、县第四轮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连续5年平安边界创建工作评比排名全国前列。殡葬法制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不断加强,火化率达到84%,比全国平均水平高32个百分点,较2016年提升13个百分点;持续开展殡葬领域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清理散埋乱葬坟茔56万余块。婚姻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信息化建设不断加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初见成效,福彩发行销售稳步推进,公益金分配使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为打造中心城市、城市群奠定了基础。

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加强。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狠抓党风廉政建设,持续坚持“三不”一体推进,保持“不敢”的震慑,完善“不能”的制度,涵养“不想”的自觉,正确运用“四种形态”,加强日常监督。全力整改各类巡视反馈问题,驰而不息纠治“四风”,围绕农村低保、殡葬服务、社会组织管理开展专项整治,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依法依纪依规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持续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广泛开展“最美民政人”评选宣传活动,民政系统风清气正、干事创业、为民爱民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形成。

第二节“十四五”时期民政事业面临的形势

“十四五”时期,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总基调和总目标,民政事业发展也将迎来新机遇和新挑战。吉林振兴多重利好叠加,发展活力持续释放。民政事业发展经济基础将进一步巩固,新科技、大数据等创新应用,正在催生民政领域一系列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为基本民生保障对象主动发现和精准识别、基础社会治理数字化和智慧化、基本社会服务供给和需求适配,提供了新的支撑和有效路径。民政工作应顺势而为,瞄准方向,保持定力,持续用力,精准发力,一以贯之,久久为功,切实在贯彻落实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相衔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新型城镇化、基本公共服务以及社会治理等重大战略中有所作为,促进民政事业同吉林经济发展有效衔接、良性循环。同时,我省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也比较突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任务艰巨,创新能力不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民生领域还存在不少短板,社会治理还有许多弱项,民政所承担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兜底保障、社会管理和基本社会服务任务越发艰巨。

“十四五”时期,我省人口老龄化问题将进一步突出。老年人口,特别是高龄人口、失能或部分失能人口快速增加,对公共服务供给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养老、育幼、扶弱等工作的战略位势进一步提高,基本养老服务、儿童福利和救助保护、精神卫生和残疾人康复等事业需要得到更加广泛的关注和更大力度的支持。

新时期、新发展格局对民政社会治理提出新要求。社会主体参与基层治理创新发展的任务艰巨。社会组织在数量、质量上亟需实现新的提升,在形态和功能上需更加丰富、更加多元,以不断满足群众需求,推动城乡基层共建共治共享。同时,面临的管理任务愈加复杂艰巨。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深远。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能力、民政机构服务能力、城乡社区治理能力在疫情应对中不断面临新考验、积累新经验。今后一个时期,民政部门的机构防控、部门联动、群防群治等“战时”经验将转化为常态化工作机制,补短板、强弱项、建机制将是各级民政部门的长期任务。

第二章 “十四五”时期民政事业总体要求

第一节总体思路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时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以及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第十四次全国民政会议和第十八次全省民政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坚持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坚持系统观念,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构建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与乡村振兴衔接,切实提升基层经办服务能力,全面推进民政工作现代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十四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领导,确保民政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民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社会关切,将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精准送到群众身边。

——坚持服务中心工作。聚焦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目标任务,主动服务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大局,坚持创新驱动,积极融入乡村振兴、应对人口老龄化等国家重大战略,以全局站位和长远眼光推动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民政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更多投入民生领域。切实发挥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作用,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全面提升城乡社区组织服务能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编密织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层防线。

——坚持统筹协同推进。强化民政各业务领域之间、城乡区域之间统筹,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协作,加强部门联动、上下联动,拓宽上下左右视野,打通各环节通道,形成“一盘棋”、拧成一股绳,推动民政事业行稳致远。

第二节发展愿景和目标

“十四五”时期,全省民政事业发展的总目标:到2025年,全省民政系统党的建设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相关制度更加完善;民政领域治理能力显著增强;基本民生保障更加有力,基层社会治理更加健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面持续扩展;基本社会服务更加有效,养老育幼扶弱等服务更加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社会事务、区划地名管理更加科学有效;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切实提高。

——社会救助到2025年,基本建立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推动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城乡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及时救助。

——养老服务到2025年,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部署任务基本完成,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个性化养老服务需求与养老服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得到较好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架构进一步优化,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进一步提升,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全面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养老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孝老敬亲社会氛围更加浓厚。

——基层政权到2025年,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更加成熟定型,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跃上一个新台阶,人民群众的多层次、多样化需求更能得到有效满足;再经过5到10年左右时间,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人民群众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众基础更加巩固。

——社会组织管理到2025年,初步形成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社会组织体系。“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管理体制基本建成。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制度基本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资金逐年增加;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基本健全,80%以上的社会组织具备现代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诚信自律机制基本建立;社会组织中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有效覆盖。培育一批具有吉林特点、代表性强、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协会和专业学会;外埠商会招商引资作用明显,社会组织服务基层能力不断提升。

——慈善事业到2025年,基本形成依法治理、制度完善、管理规范、健康有序的慈善事业发展格局;探索“互联网+慈善”网络募捐新模式,创新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五社”联动机制,形成全社会参与慈善事业的良好氛围。

——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到2025年,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达到2万人以上(其中社区工作人员达到1.3万人)。每个城市社区至少配备3名持证社工,每个乡镇社区至少配备1名持证社工,每个村至少培育1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积极培育、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提供事业载体和舞台,到2025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培育1家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培育发展一支参与广、功能强、作用好的宏大社区志愿者队伍,到2025年,实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志愿服务站点全覆盖。

——未成年人保护到2025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完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进一步健全,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更加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成效更加突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社会事务到2025年,构建起适应吉林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行政区划体系,完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平安边界建设不断深化。婚姻、殡葬等社会事务公共服务保障水平全面提升,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不断优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层次进一步提高,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面增强。

——对标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提出的远景目标以及“十四五”期间民政事业主要发展指标,我省民政事业2035年远景目标是:基本民生保障、基层治理体系、基本社会服务体系更加成熟完善,人民基本生活和平等参与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现代基层治理格局基本形成,城乡社区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基本社会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

第三章 不断夯实基本民生保障基础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坚持统筹兼顾,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着力统筹救助资源、健全体制机制、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实现弱有所扶、困有所助、难有所帮,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第一节 构建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

打造多层次救助体系,构建综合救助格局。积极推动以保障绝对贫困对象为基础向相对贫困对象扩展,根据困难程度和致贫原因划分救助群体,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提升社会救助针对性,实现困难群众全覆盖。强化基本生活救助,重点保障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等收入型困难群众;拓展专项救助,对遭遇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人员开展急难救助。

创新社会救助方式。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完善对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政策,依据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

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加强与乡村振兴战略衔接。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

第二节 夯实基本生活救助

完善救助标准确定方式。实行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测算确定城乡低保最低指导标准、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筹救助标准,逐步实现相对统一的区域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及时启动足额发放。

健全救助对象认定方式。统筹考虑家庭收入、财产、人口结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刚性支出等因素,建立救助对象综合量化评审指标体系,综合评估救助需求,确定救助项目和额度。推行实事求是的认定程序,通过本人(法定监护人)承诺、乡镇(街道)集体研究决定的方式认定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全面加强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严格落实服务保障、安全管理等规定,不断提高集中供养服务质量,确保将有集中供养需求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机构供养。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建立定期探访制度,督促照料服务人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照顾好特困人员日常生活,确保达到与供养标准相适应的生活条件。建立定期探访制度,发挥村(社区)及吉林省驻村第一书记协会等作用,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

第三节 强化急难社会救助

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对急难型救助,积极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取消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在急难情况缓解后补充说明情况。对支出型救助,根据急难程度分档设定救助标准,增强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和可及性。取消户籍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

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统筹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状态下困难群众救助,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制定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应对措施。将困难群众生活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对受影响严重地区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及时启动相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强化对特殊人员或在特殊时期下困难群众的保障力度。

第四节 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与乡村振兴制度衔接

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加强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完善基层主动发现机制,对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开展动态监测。

强化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强化“政策帮扶”,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现有救助政策措施总体稳定。强化“分类帮扶”,健全完善多层次救助体系,分层分类实施社会救助。强化“精准帮扶”,建立救助对象综合量化评审指标体系,综合评估救助需求,提高救助对象认定的精准性。强化“主动帮扶”,定期开展数据比对、摸排核查,完善主动发现机制,确保救助及时。强化“统筹帮扶”,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加强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强化“社会帮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慈善项目、志愿服务等方式,对政府救助后仍存在生活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强化“智慧帮扶”,提升兜底保障信息化保障能力,让困难群众申请救助更快捷、更高效。

第五节 创新社会救助体制机制

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将社会救助工作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制定购买服务清单和操作指南,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者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当年中央和省级下拨的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总额的2%。

强化部门协作机制。发挥各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强化救助领域规划编制、政策制定、重大民生问题解决的协同性。加强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急难救助等各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协作机制,强化制度衔接、资源共享和管理对接。

改革审核审批机制。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授权方式,逐步将临时救助、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并在乡镇(街道)建立社会救助备用金,按需核定乡镇(街道)备用金额度。建立“申请即授权”机制,建立诚信惩戒机制,全面推行申请申报社会救助事项守信承诺制度和失信记录制度。

第六节 提升基层经办服务能力

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加快实现信息跨部门和机构共享。全面应用“金民工程”信息系统,及时跟进本地化开发,完善社会救助信息管理服务功能。依托省、市(州)政务服务热线“12345”,建设省、市(州)、县(市、区)社会救助服务热线,逐步实现全省联通。

健全社会救助工作网络。按照社会救助对象数量、人员结构等因素完善救助机构、合理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强化乡镇(街道)社会救助责任和相关保障条件,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设备、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保障履职需要,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

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积极推进“一厅式服务”“一网式办公”改革,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探索“社区救助顾问”服务模式,在乡镇(街道)或有条件的社区设立社会工作服务站(点),根据困难群众实际需求,提供政策引导、资源链接、心理疏导、社会融入等服务。

专栏1 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01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强化乡镇(街道)社会救助责任,提升保障条件。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重要工作内容。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为有需要的困难群众提供主动发现和协助申请、资源链接、政策信息、心理调适、转办转介、社会融入等相关服务。

02优化社会救助程序

取消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托“12345”,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逐步实现全省联通。

第四章 全面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

以居民需求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不断深化基层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建设,加快构建和谐有序、绿色文明、创新包容、共治共享、群众满意的基层社会治理新发展格局,全面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能力和水平,为实现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创造和谐稳定的基层社会治理新局面。

第一节筑牢基层社会治理基础

深化党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不断完善基层民主选举工作流程和方式,提升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建立健全村级小微权力清单,依法规范村级组织权力运行,到2022年底,实现所有县(市、区)全覆盖。加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提高村级民主监督实效。普遍落实村级民主评议制度,强化不合格村干部退出机制。加强对优秀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宣传和推广,促进基层自治水平和文明程度有效提升。建立健全村(居)民自治章程,到2025年底,实现所有村(社区)全覆盖。探索村级议事协商有效形式,开展试点示范建设,拓宽农村群众参与乡村治理的制度化渠道。

推动乡镇街道服务管理创新。推进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与职责准入制度有效衔接,提高基层依法履职和服务群众能力。推动“最多只跑一次”改革向乡镇(街道)有效延伸,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式”受理、“一次性”办结,提高便民服务实效。到2025年底,乡镇(街道)“一站式”服务中心或便民服务基本实现全覆盖。增强乡镇(街道)服务供给能力,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精准关爱服务。

提升城乡社区治理能力和水平。坚持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机制创新,推进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推动社会治理重心下移、职能下沉、保障下倾,最大限度为社区治理赋能增效。坚持共建共治共享,促进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依托吉林长春社区干部学院,总结推广长山花园社区“六治”工作法典型经验,打造社区治理吉林品牌。不断加大社区减负工作力度,全面实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清单制度,建立健全社区职责准入制度,到2022年实现所有县(市、区)全覆盖。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治理机制,促进搬迁群众融入新环境、适应新生活。

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全面加强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建设,优化村(居)民委员会队伍结构,城市居民委员会成员学历、年龄在2020年基础上实现“一升一降”,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进一步提高。全面加强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职业化建设,建立“三岗十八级”薪酬体系,落实“五险一金”,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开展城乡社区工作者分级分层培训,到2025年,城乡社区工作者培训率达到100%。支持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职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等,提高服务居民群众的专业化水平。不断加大对优秀城乡社区工作者典型的培育和宣传力度,引领带动更多的社区工作者学习先进、争当先进,实现基层社会治理队伍能力素质整体提升。

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城乡社区布局,根据区域面积、常驻人口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社区管辖半径和规模。健全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网格队伍,全面建立“一格三长”“网格长+村民代表”制度,打造“全科网格”,实现“一网多能”。提升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供给能力,鼓励和支持专业社会力量进社区,为居民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能力。推进“互联网+社区”服务,完善社区自助服务设施布局,提升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深入实施幸福社区建设工程,持续推进“双进”活动,广泛开展基层群众性文化活动,不断满足居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第二节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依托民政部门普遍建立社会组织联合党委和工作机构,健全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对全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坚决落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写入社会组织章程,在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中同步加强党建工作,坚持“六个同步”,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发挥好社会组织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增强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的有效性,不断提高抓党建促发展的实效性。

稳妥推进社会组织登记改革。落实省政府“放管服”“只跑一次”要求,优化社会组织审批流程;制定省市县三级社会组织审批标准,实现全省审批标准化管理。制定并落实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具体办法,实行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依法直接登记。

突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重点。重点培育发展涉及汽车、石化、农产品加工、医药健康、装备制造、建筑、旅游“七大产业”的行业协会商会,推进支柱产业振兴;大力培育发展涉及生物医药、生物化工、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文化、旅游等战略新兴产业的科技类社会组织,推动新兴产业发展。着力培育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推进特色农业发展;广泛培育发展一批优势明显、带动力强、面向生产、保障民生的服务业协会商会,推进服务业提升。积极培育发展涉及扶贫、救灾、养老、助残、救助、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环保等领域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推动公益事业快速发展。

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健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库,将政府购买服务列入财政预算,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财力状况,科学合理安排支出预算,逐步将公共服务事项、社会治理事项、技术服务事项等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领域的公共服务,政府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的部分,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结合吉林省实际,将具有吉林特点的汽车、大米、人参、梅花鹿等“吉字号”行业协会商会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范围,通过项目对接、博览会、成果转化等方式,发挥行业品牌示范引领作用,为吉林振兴注入新能量。

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搭建服务载体,筹备成立省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省社会组织总会,凝聚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为社会组织提供硬件支持和软件服务,提高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水平。全面落实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税收政策,对重点发展领域、优先扶持项目给予政策和资金倾斜。在党代会、人代会中增加社会组织代表比例,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政治协商。

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建立完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现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日常监管、诚信建设、等级评估与执法查处有机结合。围绕强化自治功能,推动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和民主机制,完善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引导社会组织依法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建立“黑名单”制度,提高社会组织诚信度和公信力。

专栏2 社会组织发展质量提升工程

01提升社会组织党建水平

依托组织部门,组建社会组织党工委,加强全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开展,实现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率和党的工作覆盖率达到100%。

02提升法人治理规范化水平

规范落实《吉林省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操作规程》,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部运行机制,制定议事规划,明确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等责权利,保证社会组织依法运行和自治,法人治理健全的社会组织占全部社会组织比例达到90%以上。

03加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

高水平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加大专业技能培训、管理经验输出、经费场地提供、人才队伍建设等支持力度,重点培育行业性、公益性、枢纽型社会组织和提供养老、助残、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等服务的社会组织,力争到“十四五”末期,每个市、县至少建设一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有条件的街道(乡镇)也要积极推进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

04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机制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政策要求,逐步完善落实社会组织扶持政策;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比例每年递增10%。

05培育一批示范型、品牌型社会组织

加大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力度,加强典型宣传培树工作,到“十四五”末期,全省有影响力、有代表性的知名社会组织数量达到100家以上,3A等级以上社会组织数量不低于5%,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省整体工作提升。

第三节健全现代化社会工作制度

加强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制度体系建设,出台我省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制度。出台推进全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岗位设定、教育培训和薪酬激励等政策。研究制定社工项目管理办法、行业自律、职业道德规范等配套制度。

构建社会工作三级服务体系。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社会工作服务平台体系。推动县(市、区)社工指导中心(总站)建设,力争2025年达到60%;推进乡镇(街道)社工站设立工作,力争2024年实现全覆盖;积极推进村(居)社工点(室)建设,力争2025年达到60%。

建立培训督导评估体系。加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建立上下联动的社会工作常态培训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工作督导评估机制,推动社会工作专业职业化进程。推广使用“金民工程”社会工作信息系统,提升社会工作信息化水平。

推动志愿服务发展。推动完善志愿服务政策法规体系,配合相关部门对《吉林省志愿服务条例》进行修订,建立健全志愿者招募注册、教育培训、记录管理、评价激励等政策措施,配合完善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推广应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加强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管理,持续推进志愿服务信息数据的归集和管理。培育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强化志愿服务与慈善项目、社会工作协同。鼓励开展志愿服务“时间银行”等实践,培育一批志愿服务品牌项目。依托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平台,建立志愿服务站点,实现“社工+志愿者”联动服务模式常态化,发挥志愿者作用,提升民政服务能力。

第四节积极发展慈善公益事业

积极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出台《吉林慈善条例》,出台关于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制定慈善发展、规范捐赠、激励表彰等政策文件,建立慈善发展的制度体系。加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同慈善事业制度有机衔接,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保障改善民生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慈善力量积极参与重大国家战略实施。健全慈善力量参与应对突发事件的体制机制。完善慈善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推动慈善救助资源和需求精准对接。围绕困难群众的现实需求,研究设立助困、助学、助医、助老、助残等慈善救助项目,积极打造精品慈善救助项目。拓展慈善救助范围,并将救助力量向偏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倾斜,在建设幸福美好吉林进程中发挥慈善作用。

鼓励支持慈善组织发展。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激励扶持政策落地实施,协调有关部门探索建立慈善行为记录和激励机制,鼓励发展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健全慈善表彰制度,鼓励社会公众、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加强慈善组织培育,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和行业自律,提高行业公信力。优化完善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公开募捐资格管理等制度,加强慈善活动监督。畅通慈善领域投诉举报渠道,加强监管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赠公益事业。

规范发展互联网慈善,持续开展慈善救助精品项目。加大慈善宣传力度,普及慈善文化。健全促进互联网慈善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监管体系,加大互联网慈善支持引导力度,激励互联网慈善模式创新发展。发挥省慈善总会的枢纽作用,组织全省慈善会系统参与“99公益日”活动,力争每年增加募捐善款突破1000万元;加强与民政部指定的网络信息平台的协作,加快发展网络日常募捐工作。

促进慈善和社会工作融合发展。积极培育慈善行业组织,打造阳光慈善,全面提升慈善组织社会公信力。推动慈善组织“募用分离”,加强慈善组织与各类社会服务组织合作机制,创新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五社”联动机制,支持设立社区基金会,完善基层志愿服务制度,更好满足群众需求。到“十四五”末期,推动建设50个以上慈善社工组织孵化基地,引导其为特殊困难群体及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慈善社工服务。

加强福利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坚持“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方针,加强队伍建设,培育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严抓市场规范,强化营销宣传,加强仓储能力建设,整体提升全省福利彩票工作的发展原动力。树立健康市场、立体营销的理念,在质量效益明显提升的基础上实现福利彩票销售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加快推进福利彩票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建设,深化内控管理,安全有序做好发行销售工作。

第五章 大力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全面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适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变,坚持补短板、强弱项,深入推进幸福养老工程建设,加强城乡统筹、区域统筹,坚持养老事业与养老产业双轮驱动、同步发展,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和互助养老相协调、医养康养文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实施精准幸福养老,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需求。

第一节进一步提升养老机构服务水平

切实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人口总量、人口老龄化程度、特困人员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科学规划公办养老机构布局,保障供给,有效满足特困人员供养需求。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突出保基本兜底线职能,做好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集中供养和失能照护能力。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实现应收尽收。每个县(市、区)于2022年底至少建有一所以收住城乡困难失能、残疾老年人为主的县级层面养老机构。不断增加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数量,到2022年底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到2025年底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60%。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养老服务需求的基础上,闲置床位向社会开放,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全面落实养老服务税费减免、土地供应、政府补贴等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机构。引导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重点面向中低收入群体、适度面向中高收入群体,满足老年人多层次、个性化服务需求。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开展普惠养老服务。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整合、转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学校、培训中心、疗养中心等社会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并支持其可持续发展。鼓励省外、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机构,开展省际间“旅居”式养老服务。鼓励养老机构向家庭提供生活照护、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专业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服务设施通过承包经营、委托运营、联合经营等方式,引入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参与运营管理。

规范各类养老机构运营管理。认真执行《吉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办法》,全面建立分层分类养老机构等级评价机制。全面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实施养老机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计划,全面整改安全隐患,2022年起所有养老机构达到《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国家强制标准。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抵御经营风险能力,鼓励各地对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购买意外保险给予适当资助,到2025年参保床位不少于5万张。研究制定《养老机构委托运营实施办法》,完善社会力量运营公办养老机构体制机制,提升养老机构服务水平。持续开展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认真落实《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实施意见》,构建职责明确、协同一致、系统完备的综合监管体系,实现对养老机构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监管。

第二节不断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

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纳入省政府对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制度。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2平方米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到2025年,老旧小区未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要全部配建到位。推进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在街道层面建设具备全日托养、日间照料、上门服务、区域协调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2022年底实现全省街道全覆盖。推动构建城市地区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管理,支持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低偿或无偿用于普惠型养老服务。鼓励在社区层面建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养老机构将服务延伸到家庭。建立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支持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建设专业化的居家养老服务实体。支持社区养老设施配备康复辅助器具并提供专业指导。

积极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专业化的居家养老服务实体为依托,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一体化。鼓励社会力量投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体娱乐、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等服务。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培训家庭成员提升护理技能,推动失能失智和高龄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依托居家老年人巡访关爱信息平台,开展居家老年人巡访关爱,逐人建立电子台账,全面了解居家老年人困难和需求,将老年人需求与服务机构精准对接,为其提供精准帮扶和精细服务。

第三节加大力度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

巩固家庭养老基础地位。加强孝老敬老宣传,督促子女承担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法定赡养义务建立农村老年人家庭照顾者技能免费培训制度。开展评选表彰好媳妇、好儿女、好家庭活动,引领孝老爱老新风尚。综合运用法律、道德等多方面手段,加强对不履行赡养义务子女的教育引导和督促约束。

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构建以县级社会福利院、乡镇福利中心、村级养老大院和互助养老站点为载体,城乡互动、功能互补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县级社会福利院要实现全覆盖。进一步优化乡镇福利中心布局,通过有效整合打造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承担起特困供养、日托服务、上门服务等职能。改革乡镇福利中心管理体制,扩大由县级民政部门直管范围。对所有乡镇福利中心配备助浴设施,支持维修改造,不断改善乡镇福利中心服务条件。继续推动农村养老大院和互助养老站点建设,到2025年农村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农村互助养老站点超过300个。支持城市养老机构与农村建立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鼓励有服务能力的养老服务企业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服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特色养老服务合作社,鼓励农村入城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参与发展养老服务。

第四节全面推进医养康养文养相融合

提高医养融合水平。推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服务站、护理站或其他医疗设施邻近设置。鼓励建立医养结合机构,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等机构。到2022年,每个市(州)、县(市、区)至少建成1所医养结合机构。鼓励医疗、养老机构建立医疗养老联合体,探索建立护理转移机制,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就诊绿色通道,支持养老机构接收医疗机构救治后康复护理的老人。支持医疗机构整体转型为医养结合机构,提高医护型养老床位占比。鼓励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远程诊疗服务试点。鼓励养老机构建立失智老年人照护专区试点,提升失智老年人生活质量,到2025年底,全省失智老年人照护床位数不少于5000张。探索建立养老机构安宁疗护服务体系。稳步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将在养老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拓展康养融合领域。开展老年保健、老年疾病防治与康复、老年健身、心理健康等知识普及,积极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完善社区卫生和乡镇卫生服务体系,开展老年常见病、慢性病、口腔疾病的筛查干预、监测评保、健康指导,做到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促进老年人功能健康。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照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

丰富文养融合内容。不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为老年人提供学习、健康、娱乐、旅游、公益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设老年课堂,支持老干部(老年)大学、省社区老年大学在养老机构、社区开办老年学堂,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到养老机构、社区为老年人授课。积极推动网络大学建设,开发老年人手机学习软件,方便老年人随时随地学习。健全完善体育健身设施,建设一批老年人身边的、小型、多样化的社区健身场所,乡镇(街道)、村(社区)实现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全覆盖。充分利用全民健身日、节假日、纪念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有组织地开展具有地方特色、民族风情的大中型、品牌化老年人全民健身娱乐活动。以生态养生、温泉保健、民族文化、休闲旅游、乡村特色等资源为依托,打造候鸟式养老养生示范基地,开展“养生度假+养老机构”模式的旅居养老服务。鼓励省内外养老机构组建服务联盟,实现异地互动养老。鼓励老年人根据自身特点和专长,积极参与基层民主监督、社区治理、公益慈善、民事调解等工作,从事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农业科技等方面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节不断壮大养老产业

促进养老服务与多行业融合发展。支持文化、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养生、健康、金融、地产等行业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整合旅居、文化、林草、养生、中医药、物业、互联网、大数据等资源,探索“养老服务+行业”模式,培育旅居养老、文化养老、健康养老、养生养老、智慧养老等新业态。引导养老小镇、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到2025年底建成数不少于10个。推广老年人康复辅具、智能化家居等产品在家庭、社区、机构的应用,带动产品供给和产业发展。

深化养老服务供给侧改革。加强基本养老服务,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逐步丰富发展服务项目。按照全国统一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标准,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参考依据。逐步加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力度,编制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重点面向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从2022年起,全省各级福彩公益金投入养老服务比例不低于55%。逐步提高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标准,适度提高贫困居家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强化与残疾人“两项补贴”、社会救助等政策的衔接。探索组建养老服务集团试点。

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育体系建设,积极推动成立吉林省康养职业学院。积极支持有关院校养老服务专业与养老机构开展校企校企合作,建立校企共建养老养老人才培训教育基地,养老机构为相关院校师生提供教学实践和实习场所,参与养老专业建设;相关院校为养老机构培训养老服务人员和管理人员,为养老机构提供人力和智力支持。持续实施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大规模培训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推动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均拥有1名社会工作者。到2025年底,养老护理员培训人数不少于5万人次。研究制定养老护理员入职补贴、免费培训、定向培养和工龄补贴等优惠政策。举办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开展养老护理员表彰活动。加强养老服务项目储备,有序支持项目落地,支持吉林省养老服务示范中心建设成为全省养老服务示范基地。

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推动出台《吉林省养老服务条例》,为养老服务发展提供法治保障,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市场。依托等级评定推动信用管理,将养老服务信用监管纳入信用档案,进一步完善信用惩戒机制。鼓励和支持地方开展养老服务基础通用标准、服务提供标准和服务保障标准建设,强化养老服务标准规范支撑,到2025年底全省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基本形成。

专栏3 养老服务保障及提升工程

01基本兜底养老服务保障能力提升

每个县(市、区)于2022年底至少建有一所以收住城乡困难失能、残疾老年人为主的县级层面养老机构。不断增加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数量,到2022年底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到2025年底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60%。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实现应收尽收。

02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建设

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到2025年,老旧小区未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要全部配建到位。推进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在街道层面建设具备全日托养、日间照料、上门服务、区域协调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2022年底实现全省街道全覆盖。推动构建城市地区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专业化的居家养老服务实体为依托,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一体化。

03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

构建以县级社会福利院、乡镇福利中心、村级养老大院和互助养老站点为载体,城乡互动、功能互补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改革乡镇福利中心管理体制,扩大由县级民政部门直管范围。对所有乡镇福利中心配备助浴设施,支持维修改造,不断改善乡镇福利中心服务条件。继续推动农村养老大院和互助养老站点建设,到2025年农村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农村互助养老站点超过300个。

04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水平提升

认真执行《吉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办法》,全面建立分层分类养老机构等级评价机制。全面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实施养老机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计划,全面整改安全隐患,2022年起所有养老机构达到《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国家强制标准。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抵御经营风险能力,加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贴力度,到2025年参保床位不少于5万

张。

05推进医养康养文养相融合

鼓励建立医养结合机构,到2022年,每个市(州)、县(市、区)至少建成1所医养结合机构。提高医护型养老床位占比,到2025年底,全省失智老年人照护床位数不少于5000张。开展老年保健、老年疾病防治与康复、老年健身、心理健康等知识普及。完善社区卫生和乡镇卫生服务体系,开展老年常见病、慢性病、口腔疾病的筛查干预、监测评保、健康指导。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设老年课堂,支持老干部(老年)大学、省社区老年大学在养老机构、社区开办老年学堂,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到养老机构、社区为老年人授课。

06建设吉林康养职业技术学院

依托省养老服务示范中心,建设吉林康养职业技术学院,开展康养人才学历教育,加强养老人才职业技能培训,从根本上解决我省养老服务人才短缺、职业技能水平偏低问题,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产教融合发展。

07养老产业发展壮大

探索“养老服务+行业”模式,培育旅居养老、文化养老、健康养老、养生养老、智慧养老等新业态。引导养老小镇、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到2025年底建成数不少于10个。逐步加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力度,编制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重点面向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从2022年起,全省各级福彩公益金投入养老服务比例不低于55%。推动出台《吉林省养老服务条例》,为养老服务发展提供法治保障,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市场。到2025年底全省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基本形成。

第六章 加快推动基本社会服务高质量发展立足保基本、兜底线、可持续,合力拓展服务内容,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实施“一老一小”服务体系提质增效重大工程包、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重大工程包,推动基本社会服务精准化、高质量发展。

第一节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推动县以上各级政府逐级调整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作用,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司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落实“家庭监护为主体、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建立对家庭监护的干预、支持机制,健全民政部门长期监护和临时监护措施,逐步完善未成年人生活保障、助医助学等政策,强化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合力。开展省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制订(修订)工作,建立健全配套政策制度,形成上下衔接的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设施建设,充分履行职能,抓好工作落实。

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持续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政策,加强对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和检查,全面提高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质量。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职责,严厉打击和处置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事件,组织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和现象开展集中整治活动,进一步建设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突出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开展家庭监护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置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问题,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不依法履行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处置力度。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开通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功能,制定完善接案、转办、督办等工作流程,建立相关热线运行制度,建设热线服务专业团队,不断提高未成年人保护热线服务效率。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建立“发现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的未成年人保护联动响应机制,加强对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舆情监测和分析研判,做好个案问题处置、重点问题调查研究和重大舆情应对工作。

提高儿童福利保障水平。完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制度,落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动态调整和自然增长机制,不断规范保障程序,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深入开展“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和“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加强与医疗资助救助、教育资助救助等相关政策以及社会慈善资助救助项目的衔接,不断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综合保障水平。积极探索孤儿成年后安置和住房等保障办法,加强对成年孤儿职业培训和就业创业的政策支持,延伸孤儿保障服务。深入贯彻《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健全和规范收留抚养程序,及时接收服务对象,加强儿童福利机构档案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孤儿养育、医疗、教育、康复和社会工作服务水平,培育儿童福利机构高质量发展示范单位。加大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力度,稳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工程,指导市(州)儿童福利机构全面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由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的儿童集中养育职责,同时,积极争取成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逐步探索向社会残疾儿童拓展康复服务。加强儿童福利机构护理员业务培训,组织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提高孤残儿童护理员队伍专业能力。进一步规范家庭寄养和机构内家庭式养育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探索扩大机构养育儿童家庭寄养和家庭式养育规模。深入学习和贯彻《民法典》,全面推进儿童收养登记规范化建设,提高收养评估水平,依法依规做好收养业务工作。

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建立完善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帐,准确掌握底数,建立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的工作机制。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统筹整合相关部门儿童救助帮扶政策,积极链接社会慈善资源,切实加大保障力度。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精准关爱工作,完善基层关爱服务体系,主动服务、精准服务儿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建设,推进转型发展,规范工作流程,提升关爱服务能力和规范化建设水平。加强基层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日常工作制度,落实定期培训制度,健全完善考核奖惩机制。推进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建设,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加大乡镇(街道)儿童活动中心和村(居)儿童之家建设力度,指导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专业社工和志愿者,汇聚各方关爱保护资源,开展有益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活动。积极推进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关爱服务活动,支持其在家庭建设中承担主体责任,鼓励其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帮助其提高创业就业能力,同时,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加大维护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工作力度。

壮大社会关爱保护力量。积极培育儿童福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帮助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和志愿者队伍提高能力素质,加强专业化、精细化、精准化服务能力建设,并在办公场地、办公设施、食宿保障等方面提供优惠便利条件。继续推动各地通过实施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引导社会力量深度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和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承担政策宣传、培训指导、排查探视、监护评估、心理慰藉、社会融入等服务。动员和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心理咨询工作者等专业人员,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妇女的需求,提供心理疏导、亲情关爱、权益维护等志愿服务。

专栏4 儿童福利服务和未成年人保护提升工程

01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

支持市(州)儿童福利院改扩建和完善教育、康复等设施设备,提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负责收留抚养本行政区域内由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的儿童,逐步接收现有县级儿童福利院抚养的儿童;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儿童福利院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目录,探索向社会残疾儿童拓展康复服务。重点指导长春市儿童福利院和白山市儿童福利院建设儿童福利机构高质量发展示范单位。

02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转型发展

全省51个救助站全部加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牌子,向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职能拓展。开展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建设试点活动,探索转型发展的路子,尽快推进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03推进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建设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乡镇(街道)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专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务。

04建设乡镇(街道)儿童活动中心

鼓励和支持各地依托条件适合的场所,挂牌设立设施功能较为齐全的儿童活动中心,作为开展集中关爱活动的场所。

05建设村(居)儿童之家

儿童之家是村(居)儿童主任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组织日常关爱服务活动、提供临时看护、文化娱乐、精神关爱、亲情联络、儿童保护等服务的平台。全省现有儿童之家5864个,覆盖全省村(居)约50%。各级要通过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和争取社会捐赠,逐步提高儿童之家覆盖率,不断完善儿童之家设施和功能。

第二节 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权益

完善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十四五”期间,在人口密集、交通便利、省市交界、救助量大的县(市、区),力争新建或改扩建5个以上救助管理机构,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配齐相关设备,不断改善救助工作环境和条件,进一步提升救助管理机构服务保障水平,提高应急服务能力,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

健全救助管理体制机制。贯彻落实民政部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救助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明确属地责任、夯实监管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健全工作机制。大力提升救助管理机构的服务保障能力,强化站内照料职责。推进源头治理,减少反复流浪乞讨现象。持续推进救助寻亲,减少留置人员数量。加强街面巡查和综合治理,健全流浪乞讨人员转介处置机制,减少不文明流浪乞讨现象。对符合落户安置条件的长期滞留人员予以落户安置,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专栏5 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提升工程

新建或改扩建5个以上救助管理机构,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配齐相关设备,不断改善救助工作环境和条件,提高应急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救助管理机构服务保障水平。

第三节 提升助残服务保障能力

完善残疾人福利制度。围绕残疾人康复服务基本需求,建立完善残疾人康复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继续实施精准康复服务行动,逐步扩大康复服务和基本辅具适配服务覆盖范围。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管理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残疾人实际需求,建立补贴制度调整机制,适时提高“两项补贴”标准和覆盖面。同时,开展困难重度残疾人托养和照护服务工作。

加强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加强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发挥我省每个市(州)都有1所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的优势,逐年对原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进行改(扩)建及设施更新改造。同时,在人口多、覆盖面广的县(市)建立民政精神福利机构。“十四五”期间,建设或改造1所全省民政精神卫生传染病治疗中心,保障全省患传染病精神病患者有集中收养救治地方。同时,加强民政精神卫生机构医疗器械的投入和改造,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深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强精神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发挥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示范辐射作用。

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推动精神障碍残疾人康复服务向社区延伸,建立以家庭为基础、机构为支撑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培育一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示范机构,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与精神卫生社会福利专业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服务对接、场地共用、技术共享。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建设,积极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服务设施、运行补贴、职称待遇等方面出台扶持政策。

推动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加强省假肢康复中心建设,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继续实施“爱心助行”项目,努力为伤残军人和社会残疾人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康复辅助器具宣传推广,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新办康复辅助器具企业和适配服务机构,争取国家康复辅助器具综合创新项目。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研究建立基本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模式和政府补贴制度,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服务需求。引进域外大型知名康复辅助器具企业落户吉林。

专栏6 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提升工程

对原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进行改(扩)建及设施更新改造,在人口多、覆盖面广的县(市)建立民政精神福利机构。加强民政精神卫生机构医疗器械的投入和改造,“十四五”期间,建设或改造1所全省民政精神卫生传染病治疗中心,保障全省患传染病精神病患者有集中收养救治地方。

第四节提高殡葬服务管理水平

加快推进殡葬服务机构设施设备改造提升。统筹考虑现有人口规模和未来人口发展趋势,围绕新型城镇化发展和殡葬基本公共服务供给需求,科学布局,建设殡葬服务设施。“十四五”期间,加大殡葬服务机构殡葬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和改造力度,到2025年底,火葬区具有火化功能的殡仪馆和殡仪服务中心实现区域全覆盖,所有设施设备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部达标。进一步提高全省城乡死亡人口火化率,“十四五”末期,全省平均火化率达到90%以上。

大力推进公益性安葬(放)设施配套建设。研究出台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优惠政策,参照外省林地、草地和墓地复合利用经验做法,省民政厅积极与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协调沟通,在我省积极探索林地、草地和墓地复合利用。到2025年底,各地规划建设的乡(镇)中心型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覆盖率达到30%,不断满足群众安葬(放)需求。

编制殡葬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为加快推进我省殡葬基础设施建设,补齐殡葬基础设施不足的短板,努力提高殡葬服务水平,有效治理散埋乱葬,减少火灾隐患,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助力乡村振兴,制定殡葬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在国家第三次土地调查完成前,指导各地民政部门积极与属地自然资源、林草部门沟通协调,按照当地群众丧葬需求,编制殡葬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省国土空间规划中,确保今后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用地、用林需求。

全面提升殡葬服务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公墓管理,按照公益性为主体、营利性为补充、节地生态为导向的原则,合理审批、建设经营性和公益性安葬设施。进一步优化殡葬服务内容、程序和标准,完善便民惠民的殡葬服务网络,形成基本殡葬服务为主体、选择性殡葬服务为补充的服务格局。加强殡葬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专业和安全知识培训考核,提高遗体接运工、火化工、整容师等整体素质和水平。加快推进殡葬管理系统建设,实现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域链、5G等现代信息技术在殡葬服务管理领域的运用和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在全省实现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费用减免政策的基础上,研究出台更多的惠民政策和举措,不断扩大惠民殡葬范围。

树立移风易俗新风尚。积极探索和推广人民群众缅怀先人、慎终追远的愿望和需求,培育和挖掘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的殡葬习俗和殡葬文化,引导群众增强参与殡葬改革的自觉性。主动破除丧葬陋习,树立厚养薄葬,移风易俗新风尚。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村(居)委会、红白理事会的作用,抓住清明节、中元节等传统节日契机,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倡导文明新风。

专栏7 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工程

01推进殡仪馆(含殡仪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拟新建殡仪馆8所,改造和扩建殡仪馆30所;每年更新改造火化炉10台以上,殡仪服务用车按照国家规定年限及时进行更新。到2025年底,火葬区具有火化功能的殡仪馆和殡仪服务中心实现区域全覆盖,所有设施设备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部达标。

02大力推进公益性安葬(放)设施配套建设2021年,在部分市(州)、县(市、区)、乡(镇)开展项目建设试点,并适时的进行推广;到2022年底,县(市、区)乡(镇)中心型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覆盖率达到10%以上;到2025年底,各地规划建设的乡(镇)中心型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覆盖率达到30%。指导各地建设与群众安葬需求相适应的公益性安葬(放)设施,逐渐满足群众安葬(放)需求。

第五节加强婚姻管理制度体系与服务能力建设

提升婚姻登记管理服务水平。统筹做好相关制度安排,做好跨区域婚姻登记工作。婚姻登记合格率力争达到100%。加强婚姻登记机关行风建设,着力解决服务不主动、不细致、不规范等问题,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手段,强化便民意识,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办事。

推进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部门间信息共享的质量和水平。全省婚姻登记机关配备智能外接设备,实现图像采集、人脸识别、指纹比对、身份信息核验、电子化档案管理等功能,实现婚姻登记工作的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1950年以来历史婚姻档案录入信息系统全部完成,录入率达到100%。

深入开展婚姻家庭辅导。增加结婚登记仪式感,探索将结婚颁证仪式引入结婚登记流程并实现颁证常态化,强化婚姻当事人的道德与责任意识。深化婚姻家庭关系调试和离婚辅导,发挥婚姻家庭辅导室作用,引入社会工作专业力量,为有需求的当事人提供情感沟通、心理疏导、关系修复、纠纷调解、生育保健等服务,积极教育引导婚姻当事人树立健康、进步的家庭观和生育观,促进婚育政策更好地落地。探索离婚冷静期内对当事人开展婚姻危机干预的有效方法和措施。

扎实推进婚俗改革。倡导鼓励和推广传统婚礼、集体婚礼、纪念婚礼等格调高雅、内涵丰富、特色突出、文明节俭的婚礼形式,倡导健康文明、简约适度的婚俗文化。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场所文化建设,设置婚俗文化墙和婚俗文化廊,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婚姻文化展示厅、婚俗文化博物馆或婚姻家庭文化教育基地,弘扬社会主义婚姻文明新风。开展对天价彩礼、铺张浪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的整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营造良好社会风气。加强涉外婚姻管理工作。

专栏8 婚姻登记服务质量提升工程

持续推进婚姻登记机关整体环境建设,为前来登记的新人营造整洁、温馨、浪漫的氛围。参照国家婚姻登记3A级行业建设标准,“十四五”期间,全省拟新建婚姻登记机关8所,改扩建10所,到2025年末,我省3A级婚姻登记机关力争达到50%。

第七章 规范优化区划地名管理与服务

围绕吉林省“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依法依规稳妥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切实加强区划地名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地名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持续强化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为实现吉林省全面振兴和全方位振兴提供强有力保障。

第一节构建优化行政区划体系

建立健全行政区划管理制度。贯彻落实《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和《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范行政区划调整酝酿、申报、审批程序,提升行政区划调整的科学性、规范性、可行性。制定设立镇(街道)标准,规范引导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探索构建行政区划变更效果评估机制,为进一步优化区划设置提供有力支撑。

审慎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按照国家行政区划总体要求,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围绕“一主六双”产业发展布局,审慎推进“中心城市”“城市群”“同城化”“一体化”城市和重要节点城市行政区划设置。进一步优化市辖区规模结构和管辖范围,完善中心城区和快速城市化区域行政区划设置,增强城市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完善中心城市重要功能区行政区划设置,推动具备条件的城市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等设置行政区。

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县城为重要载体,优化基层政区体系结构,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区划支持。充分发挥区划在培育人口集中、产业聚集、特色突出中小城市和特色小镇中的作用,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就近城镇化。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优化乡镇行政区划设置,完善现代城镇体系,有力推动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

第二节强化地名管理和公共服务

加强地名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做好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修订出台后的宣传贯彻工作,适时修订《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地名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和政务公开等程序,切实提高地名命名、更名的规范化管理水平。积极宣传推广标准地名,加强对地名使用的监督管理,引导社会各界规范使用地名。

提升地名公共服务能力。推动城乡地名设标工作,加强地名标志设置和质量管理,强化地名成果转化应用,探索应用电子信息技术的新型地名标志,为智慧城市、数字城市和物流产业提供地名信息支持。以国家地名信息库为平台,构建上下贯通、整体联动、优势互补的省、市、县三级地名服务网络,为社会提供更加准确、便捷的地名导向和服务。

积极开展地名文化保护和利用。进一步完善地名文化保护名录,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优秀传统地名文化,弘扬红色地名文化,探索地名文化保护弘扬形式,推动地名文化保护与文旅产业的融合发展。

第三节提升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水平

健全和完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机制,发挥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平台作用,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规范界线管理秩序,依法开展第五轮省、市、县级界线联检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区划调整后行政区域界线勘界工作,确保区域协调发展。完善省际界线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稳妥做好行政区域界线争议排查处置工作,化解矛盾和纠纷。深入推进平安边界建设,创新界线管理模式,提升行政区域界线信息化、智慧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维护边界地区和谐稳定。

专栏9 地名服务提升工程

01 地名信息服务依托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完善乡村地名信息,开展富有特色的乡村地名信息服务,有力支持乡村振兴。

02地名文化宣传弘扬深入挖掘红色地名,指导各地开展多样化地名文化宣传活动,积极参与《中国地名大会》节目,宣传弘扬优秀中华优秀地名文化。

第八章 全省民政事业发展保障措施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立足法规、制度、标准体系建设,增加资金投入,加强人才队伍、基层阵地建设及新技术应用,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管长远的民政事业发展保障体系,确保规划顺利实施,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第一节全面加强党的领导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为推动实施规划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民政工作的领导和支持,推动建立“党建+民政”模式,为民政事业发展争取更多助力。加强民政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提高战略思维、制度思维、创新思维、法治思维和底线思维能力,带头维护规划权威性和严肃性。贯彻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党要求,坚持从严管理,压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大对各领域、各环节的监督检查,推动作风转变,推进规划任务落实。加强民政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推动党的建设与业务发展深度融合、互相促进,为规划实施提供坚强组织保障。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健全民政系统责任落实机制,推进吉林民政事业不断开创新局面。

第二节 健全民政法治体系

进一步提升民政法治建设水平。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法治中国、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决策部署和民政部以及省委、省政府相关部署安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国务院法规、民政部规章以及省人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吉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吉林省志愿服务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民政部规章的修订进展情况,适时推动省人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修订工作;积极研究制定和颁布实施《吉林省慈善条例》《吉林省养老服务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推动全省慈善事业和养老服务事业蓬勃发展。

进一步提升民政行政执法水平。加大宪法、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强民政法治工作培训,全面提升民政干部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健全完善民政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切实提升民政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吉林省民政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深入推进民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精准施策、统筹协调的民政综合行政执法机制,进一步强化民政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改进和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切实提升民政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扎实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加大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软(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为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民政

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协调推进机制,不断深化民政领域“放管服”改革,及时动态调整权责清单,优化民政服务流程,推动落实民政“跨省通办”事项,认真开展民政“好差评”工作,扎实做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监管、社会救助、社会事务、养老服务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节完善民政标准体系和民政智库建设

大力提升民政标准化建设水平。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和《吉林省民政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进一步提升标准化工作的战略定位,深度推进标准化与业务工作相融合,着力推进民政标准体系健全完善,加强标准化工作培训,为民政事业现代化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加大对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宣贯力度,并结合民政目标责任评估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切实提升民政领域标准化服务水平。积极开展标准化试点工作。着力推动“省颐乐康复中心”、“省颐民养老服务中心”国家和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任务,为全省养老机构提供标准化工作示范;积极开展民办养老机构标准化试点工作,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水平。重点打造团体标准,进一步加大统筹协调力度,通过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申请立项或政府购买研制的方式,重点在养老服务、社会工作领域研制包括地方标准和内控标准在内的团体标准,适时推动相关地方标准上升为国家和行业标准,相关内控标准上升为地方标准,形成具有“吉林特色”的标准化服务品牌。

专栏10 标准化建设工作

01.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覆盖工程指导和督促各级民政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在所属机构中宣传贯彻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适应标准化工作的机构贯彻落实相关标准不少于1项。

02.积极推动完成国家和省级标准化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服务业标准化职能部门的部署安排,在试点周期内完成省颐乐康复中心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任务和省颐民养老服务中心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任务;在全省范围选择有代表性的5家民办养老机构,在试点周期内完成试点任务,为全省各级养老机构提供标准化服务示范。

03.实施养老服务和社会服务团体标准工程鼓励和支持驻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企事单位,通过向市场监督管理厅申请立项的方式,研制地方标准;或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帮助各级民政部门自行研究内控标准;积极打造不少于5项的养老服务和社会服务团体标准,努力打造标准化服务品牌。

建立完善民政工作研究智库。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民政厅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扎实做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党派团体)提案办理工作,充分借助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协委员的智慧,不断加强和改善民政工作。进一步加强民政智库建设,成立“吉林省民政厅专家咨询委员会”,切实加强民政政策理论的研究和储备,为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节加大民政事业资金投入

加强兜底性、基础性民政工作经费保障,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宏观政策、社会政策相衔接。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分配管理,向资金缺口较大的困难地区倾斜。引导地方转移支付资金更多投入到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民政重点领域。扩展民政事业资金来源渠道,探索在地方债发行中,积极争取将符合政策规定的民政服务方面的项目作为重要参考因素。拓展慈善资金筹资渠道,积极引导慈善资金实施社工服务项目。优化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总结开发性金融投入养老服务等有益经验,向具有相似条件的领域推广,丰富民政事业经费多元化来源渠道,综合运用税费减免、资金引导、培育孵化、人才支持、精神奖励、共建共治等多种手段,广泛吸引各类社会资金投入。

第五节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进一步提升全省民政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建设一支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适应新时代民政工作发展需要。健全人才培训体系。将人才培养纳入民政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将“社工岗”人员培训纳入各地人才发展规划,根据社区治理需要,按照岗位职责和不同层次,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分级分类培训。强化人才教育培训。进一步加强民政业务培训工作,主要包括政策法规、社会组织、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慈善社工、儿童福利等业务工作,切实提升全省民政干部的专业素质和能力素养。持续加强与新疆、西藏援建地民政部门的沟通交流,加大人才培训力度。

第六节扩展信息技术与民政业务融合的广度和深度统筹建设民政信息化支撑体系。依托政府电子政务外网、电子政务内网和互联网,健全互通、高速、移动、安全、智能、泛在的民政新一代网络基础设施。加快推进区块链、物联网、时空大数据在民政领域的应用实践。推进全省民政数据中心体系建设,促进民政大数据应用。积极打造新技术基础设施,支撑民政业务创新。升级民政政务外网的接入能力,增强数据流量和视频流量承载能力,支撑VR虚拟政务等新模式。积极运用5G等新通讯技术,初步实现省、市、县、乡、社区5级高速网络纵向贯通。改造整合民政业务专网,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向电子政务外网迁移。规范政务外网互联网出口,提升互联网接入带宽,高效支撑“互联网+民政”的社会化应用。

建设民政大数据融合和高效利用体系。以数据资源赋能民政事业发展为切入点,从数据采集源头入手,规范数据的产生、使用、更新等全生命周期的使用与管理,形成统一的数据共享机制,挖掘出满足内部办公、行业监管、公共服务、决策支持等方面工作所需的数据,构建统一规范的民政大数据资源体系。统筹协调民政数据资源汇聚,按照应用驱动、安全可控、多方参与的原则,推进民政数据的共享开放,促进民政大数据的二次开发利用,释放数据要素新价值。

提升民政业务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依据统分结合的原则,按照“大平台、大系统、大数据、大服务、大安全”思路,完善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统一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各类应用系统为基础,以打通数据接口、集成应用界面、拓展和完善业务功能为目标,构建民政业务纵横联动“一盘棋”,实现网络通、数据通、系统通、业务通。无缝对接国家和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底层通、枢纽通,提升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新能力。

持续优化和拓展“互联网+民政服务”。以实施“金民工程”为基础,推进民政互联互通大系统建设与发展,汇聚民政相关数据,向上打通国家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共享交换平台、向下穿透至市县乡及社区,不断优化和拓展“互联网+民政服务”,推动民政政务流程革命性再造,切实推进减环节、减证明、减时间、减跑动次数,依托国家和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高频事项“全省通办”,着力提升民政服务新体验。

不断增强网络安全的保障能力。坚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同步推进。健全网络安全管理机制,按照网络安全法、国家分级保护和等级保护要求,强化安全保密意识,落实相关主体责任。构建全天候全方位感知网络安全体系,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的安全保护。采用自主可控的信息技术和产品,建立安全保密监管和运维系统,提升信息安全管控和保障管理水平,切实筑牢民政事业发展安全防线。

第七节统筹民政领域安全发展

切实加强安全监管。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预案体系,持续推进“五化”工作法落实到民政安全生产各领域和每个环节。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加强基础建设,提高民政领域安全生产的科技化管理水平。推进安全生产由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政府推动向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部门行政执法向日常自查自纠转变。

持续做好民政领域疫情防控工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论述精神,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部署,落细落实常态化防控措施和要求。督促指导民政服务机构完善常态化检测预警工作措施,加强机构内老年人、儿童、特困人员、精神康复人员等健康检测,严格落实外来人员入院登记、扫码、测温等防控要求,织密扎牢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网,保证民政服务对象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不断改善民政服务机构、城乡社区防控设施和条件,提升应急救助能力

第八节强化规划执行情况监测评估

在2023年和2025年,分别对本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民政工作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创新评估方式方法,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探索开展大数据评估。各相关处室(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对吉林民政规划落实情况开展监测评估,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畅通群众诉求和意见表达渠道,发挥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的积极作用,确需对本规划的重大目标任务进行调整时,由省民政厅协商省发展改革委制定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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