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机构改革、减证便民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改进骨灰安放(葬)管理,规范骨灰领取手续,强化综合治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殡葬管理规定,结合汕头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改进骨灰安放(葬)方式
骨灰可由丧属自主选择以下处理方式:
(一)安葬于经批建的经营性、公益性公墓(含骨灰楼堂、塔陵园等骨灰存放设施);
(二)政府或殡葬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海葬、树葬等节地生态葬法处理;
(三)其他合法处理方式。
二、简化骨灰领取手续
(一)逝者为本市户籍的
1.安放于本市经营性公墓,凭购买墓位(格位)票据(注明行号格位)、丧属有效身份依据办理骨灰领取手续。安放于本市公益性公墓的,凭购买墓位(格位)票据(实行不收费的,由公墓单位出具有效材料)、《汕头市骨灰领取承诺书》和丧属有效身份依据办理骨灰领取手续。
2.参加政府或殡葬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海葬、树葬活动的,凭活动组织方出具的有效材料和丧属有效身份依据办理骨灰领取手续。
3.领取到本市外安葬(安放)的,凭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局有效材料、外市殡葬服务单位有效材料、丧属有效身份依据办理骨灰领取手续。
4.属于其他合法方式处理的,需凭丧属有效身份依据和《汕头市骨灰领取承诺书》并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后办理骨灰领取手续。
(二)逝者非本市户籍的
1.骨灰由丧属带回原籍安放(葬)的,属本省户籍的,凭安葬(安放)地殡葬管理部门和殡葬服务单位的有效材料,以及丧属有效身份依据办理骨灰领取手续;属外省籍的,凭丧属有效身份依据办理骨灰领取手续。
2.骨灰要存放在本市的殡仪馆骨灰楼或经营性公墓的,参照逝者为本市户籍的相关规定办理领取手续。
(三)僧尼焚化后的骨灰安置按《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寺庙焚化对象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3〕174号)精神执行。
(四)汕头礐石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要严格执行汕府办函〔1997〕268号和汕殡改函〔1997〕01号文精神,加强对张陵公墓的管理,确保该公墓作为礐石风景区内零散旧坟墓集中迁移安葬之用,不能接纳风景区以外坟墓的迁入,不能对外经营,不能扩大服务范围、对象和项目。因张陵公墓墓主配偶合葬而领取骨灰的,按《关于礐石风景名胜区公墓墓主领取先人骨灰合葬问题的复函》(汕民函〔2001〕20号)精神执行,各殡仪馆及相关殡葬服务机构凭礐石风景区管理局出具的同意领取有效依据办理骨灰领取手续。
(五)如丧属不保留骨灰的,由丧属签字委托殡仪馆处理,殡仪馆作好登记并存档。
(六)属于建设项目迁坟且有主坟的,凭墓主有效身份依据和迁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迁坟有效材料办理骨灰安葬(安放)手续。
三、强化综合治理
(一)强化殡葬综合治理。各地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切实加强农用地、山林地管理,从源头上杜绝占地毁林建坟。各镇(街道)、村居委要坚决落实属地山林地主体管理责任,严控源头、严守底线,加强日常巡查,一经发现毁林建坟等违规行为应立刻制止并坚决落实整治复绿。各部门要继续按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职责分工,强化执法,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形成殡葬综合治理格局。
(二)做好数据报送。各殡仪馆、各公墓单位要健全骨灰领取、安葬(安放)登记制度,每月将骨灰领取情况和骨灰安葬(安放)情况分别汇总报送区县民政局。各区县民政局要加强对各殡仪馆的骨灰去向跟踪管理服务,履行对属地公墓骨灰安葬(安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原《汕头市骨灰管理证明书》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停止使用。
本意见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民政局负责本意见的解释。
本单位之前发布文件规定与本意见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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