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时期,信息化进入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的新阶段。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5G通信等新技术正广泛深入地渗透到经济社会的各领域,成为重塑国家竞争优势的重要力量。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是顺应新发展阶段形势变化、抢抓信息革命机遇、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加快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内在要求,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战略举措,是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由之路。
《深圳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深民规〔2017〕2号),于2017年6月15实施以来,在减轻市民经济负担,促进我市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充分肯定。该办法将于今年6月到期,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结合深圳实际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也是我市认真落实国家部委和广东省有关殡葬事业发展的要求。依据民政部等16个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以及《广东省殡葬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粤民发〔2021〕8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进行修订。
为了支持引导居民参与葬式葬法改革,规范本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近年来我局先后出台了《上海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沪民规〔2017〕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骨灰撒海补贴标准的通知》(沪民规〔2017〕13号)。两份文件分别将于2022年12月9日、12月31日到期。上述两项补贴的发放对推动本市殡葬改革、实现群众逝有所安起到了积极作用,两份文件有继续实施的必要。同时,考虑到骨灰撒海属于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有将第二份文件内容整合至第一份文件的必要,以及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审核发放流程、家庭成员合葬墓占地面积等需要根据本市最新情况进行调整完善,故将《实施办法》修订后继续实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的战略部署,全面推进江苏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今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先后印发《关于全面提升江苏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统筹推进数字政府高质量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并召开全省数字经济发展推进会议,高位部署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政府建设,要求抓紧制定各行业领域数字化转型方案。
1989年施行的《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对促进我省殡葬改革,规范公墓建设和管理,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求,实现“逝有所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特别是城镇化不断发展,公墓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我省殡葬服务发展的现实需求。一是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原《办法》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和城市经营性公墓的分类已经不能提供充足的墓位供给,未来公墓的规划建设重点需要扩大到城市公益性公墓以及公益性的骨灰堂,通过彰显公墓的公益性属性以及扩大公墓供给的方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殡葬需求。二是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是近年来殡葬改革的重要方向,原《办法》尚不能体现国家节地生态安葬的基本导向,在公墓建设面积、生态安葬地建设、倡导人民群众绿色生态殡葬新风上缺乏相应的制度引导。三是原《办法》不能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对殡葬管理关心的热点问题。诸如墓位价格的规范问题、墓位使用期限问题、公墓经营单位管理问题等都需要《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予以明确回应。
“十四五”时期,是自觉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履行民政保障民生连接民心的职责使命,努力抓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奋力推进咸宁市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五年。科学编制《规划》,对于咸宁市民政事业立足新起点、谱写新篇章、构建新格局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此,市民政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步推进《规划》编制工作。一是强化组织领导。
201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我省已将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2021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明确“将经营性公墓审批权限由省级民政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2021年6月,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136号),贯彻落实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改革工作,规范经营性公墓建设经营管理,更好地保障和维护群众殡葬基本服务需求,省民政厅出台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改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十四五”时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也是贵阳市实施强省会战略,坚持高标准要求、实施高水平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
2021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同年省政府下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1〕17号),对经营性公墓审批权限下放作出部署,即审批权限由省级民政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同时要求,省级民政部门加强对经营性公墓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公墓年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等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省民政厅在充分征求本单位相关处室、各市民政局和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殡葬协会及部分经营性公墓的意见基础上,起草制定了《通知》。
2012年,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在全省实施骨灰海葬补贴政策的通知》(辽民发〔2012〕 9号),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海葬免费政策,划定5个骨灰海葬区域(大连、丹东、锦州、营口、葫芦岛市)。2016年,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出台《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16〕54号),“从2017年1月1日起,八个内地市(沈阳、鞍山、抚顺、本溪、阜新、辽阳、铁岭、朝阳市)每具骨灰海葬补助标准提高到1600元,六个沿海市(大连、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市)每具骨灰海葬补助标准提高到1200元,提高标准部分,省和市财政按50%承担”。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发挥奖补政策激励作用,提高骨灰海葬数量和服务水平,我省拟提高全省骨灰海葬补贴标准。
总部设立于成都高新区,在浙江、江西设立了分公司,注册资金1001万。主营智慧殡葬、互联网+殡葬、殡葬信息化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服务,拥有“殡”“葬”“祭”“管”“联办”五大软件家族产品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