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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民政事业“十四五”发展规划
2022-10-10

为明确“十四五”时期全市民政事业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省民政厅、省发改委《山东省民政事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结合烟台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规划背景

“十四五”时期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是烟台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新时代现代化强市迈进的关键时期,民政事业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发生深刻而又全面的变化。特别是新时代社会主要予盾的转化,党和国家确立的“十四五”时期“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大战略导向,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七个走在前列、九个强省突破”及“八大发展战略、九大改革攻坚行动”,烟台市委提出构建“1+233”工作体系,尤其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重大战略的全面深入实施,5G、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新冠疫情等日益严峻的重大公共安全防范形势等,都对民政工作的保障任务、保障重点、保障方式和服务手段带来深刻影响,民政事业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一)机遇条件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新时代民政事业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明确了新时代民政工作的地位作用、基本职责、根本保障、发展动力、发展目标和使命任务,科学回答了新时代如何定位民政工作、如何做好民政工作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特别是对民政部门加强党的建设、坚持改革创新、增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十四五”时期乃至更长一段时期民政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和方法论指导。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新时代民政事业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规划》和《烟台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都对民政工作作出了战略部署和系统安排,特别是将民政事业规划、养老服务规划纳入全市重点规划,为“十四五”时期全市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政策依据和动力支持。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新时代民政事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支撑。“十四五”时期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格局的加快构建和形成,为大力发展民生事业进一步拓展了空间,提供了重大机遇。随着“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措施的全面系统推出和向纵深推进,为民政工作整合力量资源和简政放权、转变方式、提质增效、更好服务人民群众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另外,从财力保障看,2020年烟台市地区生产总值达到7816.42亿元,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39306元,也将为大力发展民生事业提供持续可靠的财力保障。

(二)主要挑战

——基本民生保障短板亟需加快补齐。随着民政职能职责的调整和服务范围不断拓展,服务保障对象向更多低收入人群和有需要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延伸,保障内容从以资金物质为主向“物质+服务”转变,服务方式从过去“人找政策”向“主动告知、精准施策”转变,保障标准从“定期调整”向“动态调整”转变,民政服务需同时面对“有没有”“够不够”“好不好”等多层次的考验。

——基层社会治理弱项亟需持续强化。社区、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社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地位凸显,但作用发挥不够,社区服务形式较为单一,村(居)民参与议事协商的意识不强,鼓励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政策支持体系不完善,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辅助作用不足,基层社会治理根基亟待夯实强化。

——基本社会服务质量亟需优化提升。随着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养老服务需求日趋多元化,但医养结合融合发展程度不高,居家养老服务功能比较单一,难以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需求。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质量不高,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任重道远,婚姻登记、殡葬服务、地名管理等基本社会服务亟待更加便捷高效。

——民政法规制度体系亟需健全完善。民政法治建设与依法行政的现实需要还不相适应,社会组织、社区治理、基层政权建设、殡葬管理等领域法律法规建设滞后,执法力量薄弱的问题较为普遍。民政标准体系不完善、标准总量不足和发展不平衡、标准贯彻实施不到位等问题突出,迫切需要加大民政标准化建设的推进力度。

第二章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发展目标

第一节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政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推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坚持担当作为、改革创新,坚持抓基层、打基础、补短板、强弱项,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扎实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社会建设中的兜底性、基础性作用,为新时代现代化强市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二节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做好民政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坚持党对民政工作的全面领导,积极探索完善党建与民政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的有效制度机制和方法路径,确保全市民政事业发展始终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自觉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做好一切民政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满意作为最高标准,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坚持服务中心大局。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把民政工作置于全市“1+233”工作体系、“十四五”时期新旧动能转换、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等重大战略中谋划、部署、推进和落实,使民政工作在服务全市大局中发挥更大作用。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牢固树立“创新就是解决实际问题”的理念,坚持着眼民政工作中的痛点难点堵点,坚持群众主体地位和基层首创精神,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全面推进民政政策理论、制度机制、服务方式、工作手段、资源整合及服务能力创新,切实以创新引领和推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

——坚持系统谋划推进。紧紧围绕适应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顺势而为、抢抓发展机遇,加强对民政工作的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和整体性推进;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探索构建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民政工作制度机制;坚持统筹推进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坚决守住民政事业发展底线。

第三节发展目标

“十四五”时期全市民政事业总目标是:到2025年,民政系统党的建设进一步加强,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兜底性、基础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分工明确、有机联系、相互支撑、协同发展的基本民生保障更加有力,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更加有序,覆盖城乡、方便快捷、适度普惠、公平持续的基本社会服务更加有效,民政事业整体水平走在全国、全省前列。

——基本民生保障更加有力。民政领域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实现有效衔接,民生底线织密兜牢,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更加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显著提升,儿童福利保障体系统筹建立,残疾人基本福利保障制度更加完善。

——基层社会治理更加有序。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完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更加健全。社会组织发展健康有序,现代社会工作制度和志愿服务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慈善事业的第三次分配作用积极发挥。行政区划设置稳妥优化,平安边界建设和界线管理提质增效。

——基本社会服务更加有效。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加成熟,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不断完善,婚姻登记管理服务便民高效,殡葬改革不断深化,地名公共服务标准规范,基本社会服务均等化、精准化水平大幅提高。

第三章织密织牢基本民生保障网

第一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总体思路,完善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临时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以信息化为支撑,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确保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织密扎牢民生兜底安全网。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建立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加强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低收入人口的动态监测,完善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

分类实施社会救助。规范低保对象认定程序,在有条件的区市试点推行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请低保;对低保边缘家庭中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特困人员,分档分类落实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实现“愿进全进”。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受疫情影响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且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救助。

健全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全面落实低保标准与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低保标准挂钩、照料护理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并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到“十四五”末,全市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实现城乡统一。

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发展服务类救助,拓展“物质+服务”救助,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鼓励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岗位等方式,动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救助事务,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救助服务,增强困难群众内生动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深化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程序,全面推行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至乡镇(街道),取消可以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建立上下衔接互通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加强市、区市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乡镇(街道)全面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服务工作平台,积极推动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工作站、配备协理员。

实施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依托并充分利用大数据系统,完善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平台,推进社会救助事项线上“只上一张网”、线下“只进一扇门”,变“群众来回跑”为“部门协同办”。强化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推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核对工作由家庭经济数据核查向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转变、由单纯数据共享向共享与分析融合发展转变、由主要服务民政社会救助向服务统筹社会救助体系转变,实现核对工作精准化、标准化、专业化。

第二节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

健全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强化保障措施,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有效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

健全救助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强化协同联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同机制,完善市县乡村四级救助网络,将流浪乞讨人员发现机制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将救助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推动落实属地政府的领导责任、民政部门和其他部门的监管责任以及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的主体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链条,提升救助管理实效。

提升救助管理服务效能。强化站内照料职责,加强托养机构监管,保障受助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履行发现报告、转介处置、身份查询、接送返回、落户安置等职责,提升救助照料、寻亲服务、送医救治等能力。加强街面巡查和综合治理,健全流浪乞讨人员转介处置机制,减少不文明流浪乞讨现象。加强“互联网+救助寻亲”工作,与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推进流浪乞讨人员寻亲返乡服务常态化、信息化、专业化。推动解决长期滞留人员安置问题,对符合落户安置条件的,予以落户安置,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强化区域间救助服务协调沟通,做好跨区域救助工作。

强化救助管理工作保障。加快市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升级改造工作,配齐安全检查、厨房餐饮、卫生防疫、特殊人员护理、视频监控、信息化等设备,配齐配足救助专用车辆和必要传染病防护物资。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参与流浪乞讨救助服务工作,积极引导社会专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工作。推进源头治理,探索建立和共享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加大属地管理力度,减少反复流浪乞讨现象。

第三节提升儿童福利保障水平

按照“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坚持分类施策,强化兜底保障,推进儿童保障由兜底性、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提升保障关爱水平。推动落实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与相关社会福利标准相衔接。持续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适度扩大儿童福利覆盖面,进一步完善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开展各类专项行动,落细落实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坚决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等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营造全社会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持续开展“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提升孤儿健康关爱水平。开展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和集中养育工作。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建立信息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做好主动发现救助工作,推动政策落实从“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转变,主动发现困难儿童,主动落实各项政策。

规范做好收养登记和家庭寄养工作。严格实施收养评估制度,规范福利机构的在院养育和送养行为,加强对机构内可送养儿童的综合评估。规范收养登记档案管理,优化收养登记服务。落实残疾孤儿、残疾弃婴被依法收养后基本生活补贴延续政策。

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加强机构建设,完善设施设备,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打造集养育、医疗、教育、康复、社工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化儿童福利机构。推动儿童福利机构与专业康复、医疗、特教等机构合作,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列入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指导市儿童福利院探索建造家庭式居所开展家庭式养育模式。鼓励市儿童福利院向社会残疾儿童延伸服务。加强中国烟台SOS儿童村基础设施建设,围绕“幸福、博爱、平安”主题,探索打造具有自身特色、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SOS儿童村。积极参与全国儿童福利领域行业标准化建设。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加强安全生产和规范化建设,争创“全国儿童福利机构高质量发展示范单位”。强化业务能力提升。鼓励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强化医疗、康复、护理等技能培训。开展区市民政局儿童福利工作人员、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及收养登记员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业务能力、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升儿童福利机构应急处置能力。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做好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定期开展应急综合处置培训,组织实操演练。

第四节加强残疾人基本福利保障

健全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健全完善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落实“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跨省通办”,为残疾人提供贴心暖心服务。加强“两项补贴”制度与长期护理保险、老年人福利、社会救助等制度的衔接,探索开展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工作,推动解决残疾人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问题。推动精神障碍康复服务向社区延伸。

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与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托养机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服务对接、场地共用、资源共享。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建设,推动将居家康复、照护技能培训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基本服务范围,为家庭提供照护资讯、政策咨询、情感支持等专业服务,不断巩固和增强家庭照护功能。到2025年,力争全部区市设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或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机构开展康复工作,在开展精神障碍康复的社区,70%以上的居家患者接受康复服务。

推动发展康复辅具产业和适配服务。进一步推动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完善服务网络,不断满足残疾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需求。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促进康复辅助器具进家庭、进社区、进机构。到2025年,力争实现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人员中的残疾人全部装配或更换假肢、矫形器等康复辅助器具。

第四章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第一节加强完善基层社会治理

以更好满足居民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需求为目标,激发基层社会治理活力,推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

完善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积极推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推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完善城乡基层群众自治领域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机制,定期开展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健全城乡社区协商制度,积极开展社区协商实践活动,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社区协商格局,探索城乡社区协商与乡镇(街道)协商联动机制。完善民主决策制度,丰富村(居)民参与公共事项决策的有效形式。通过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促进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加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建设,落实村(居)务公开制度。

创新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加强乡镇(街道)服务能力建设,积极培育乡镇(街道)服务能力建设创新典型经验。坚持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更新完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事项清单,持续开展“社区万能章”整治专项行动,落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清单,规范村(社区)挂牌,减轻村(社区)负担。培育一批具有烟台特色的城乡社区治理典型经验,努力争创各级城乡社区治理创新实验区,持续推进基层治理创新。组织区市、乡镇(街道)、城乡社区开展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动基层治理示范工作。指导区市合理确定村(社区)规模,规范开展撤销村民委员会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

健全完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规范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运行管理,探索社区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等机制,及时响应社区居民服务需求。实施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提升工程,提高村级综合服务设施使用效率。开展“新时代新社区新生活”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建立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社区志愿者为依托、社会慈善资源为助推的“五社联动”服务机制,创新城乡社区服务提供方式,引导各类资源、力量向社区汇集,培育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的社区服务品牌。

提升城乡社区服务能力。城市社区全面推行“一窗受理、全科服务”模式,在有条件的农村社区探索推行。通过居民群众协商管理、委托社会组织运营等方式,逐步引导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服务设施管理与维护。整合利用村级各类场地、设施和资源,推动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向农村覆盖,满足农村群众多样化需求。鼓励支持基层建立政府购买社区服务长效机制,丰富社区服务主体。建立健全城乡社区服务群众满意度调查评估制度。

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健全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发展体系,畅通晋升渠道。落实城市社区工作者总量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保障,完善薪酬自然增长机制。依托党校、社区学院、社会工作培训基地等平台,健全完善以初任培训、岗位培训、进修培训、继续教育培训等为内容的培训体系,构建区市、乡镇(街道)分层负责、各有侧重的城乡社区工作者培训培养机制。支持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等,对获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城市社区工作者按规定给予职业津贴,力争到2025年,城市社区工作者中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比例达到70%以上,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水平证书人员比例达到40%以上。

第二节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全面领导。落实党建与登记、年报、评估“三同步”制度,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入章。建好用好社会组织党群服务中心阵地,培养更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骨干,不断加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创新力度。提高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质量,增强社会组织党组织政治功能,打造“党建引领·行业争锋”党建品牌。推进党建工作与社会组织业务有机融合,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确保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健全完善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发挥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建立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共同参与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机制。加强登管协同,形成登记与监管并重、行政执法与社会组织自律良性互动的监管格局。促进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常态化开展打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重大风险。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巩固脱钩改革成效,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行为,健全行业治理、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功能。引导社会组织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健全财务、人事、资产、活动、分支机构等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支持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发挥作用。用好社会组织发展经费,引导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乡村振兴、社会治理、新旧动能转换等重大战略。加强市和区市、街道(乡镇)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和活动场所建设,发展社区枢纽型和支持型社会组织,到2025年所有街道和50%以上乡镇建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创新扶持政策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基层治理和社会服务,打造一批社区社会组织创新发展基地和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品牌。

第三节完善现代社会工作制度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群团助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工作统筹推进机制,构建科学规范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管理、使用框架,推动社会工作全面、加快发展。

进一步拓展社会工作载体平台。在全市开展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重点做好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关爱保护和社区治理等领域特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社区融入和社会参与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切实提升基层民政服务能力,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米”。到2022年底前全市乡镇(街道)实现社会工作站全覆盖,开展社工站示范提升工程,“十四五”末,社工站运行管理更加规范、服务成效更加明显,村(社区)都有社会工作者提供服务。

进一步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推动区市培育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到“十四五”末,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数量达到60家。

进一步提升社会工作专业化水平。开展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培养,选拔推荐“齐鲁和谐使者”,继续评选“烟台市和谐使者”。推动民政相关事业单位、基层民政经办机构、社区和社会服务机构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加强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积极链接先进地区资源,挖掘本土优秀社工人才,制定实施社会工作人才培养计划,鼓励引导相关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力争年均新增持证社工人员不少于500人,到2025年,全市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才达到4000人以上。

第四节大力发展公益慈善事业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山东省慈善条例》,立足新时代慈善事业发展新形势新需求,充分发挥慈善工作的第三次分配作用,坚持政府引导、专业运作、公众参与,加强主体培育,创新活动形式,强化工作监管。到2025年,基本形成多元化、专业化、信息化的现代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

推动慈善组织发展。培育扶贫济困、助学助医类慈善组织,鼓励社区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发展,推动慈善多元发展。支持慈善行业组织建设,引导行业组织在建立行业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动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等方面发挥作用,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推动落实税收优惠等扶持措施。

丰富慈善活动形式。继续巩固、做强现有“爱心救助”“爱心复明”“情系学子”“温暖烟台”等慈善救助品牌,依托“互联网+”创新提升慈善服务,打造烟台特色慈善品牌,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慈善活动。支持慈善总会系统建设以社区(村)慈善工作站为核心的“党建引领·慈善惠民”慈善进社区(村)活动。

加强慈善组织建设。推进慈善组织在内部治理、慈善捐赠、慈善服务、人才队伍等方面规范化建设。加快慈善相关专业人才培养,鼓励慈善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推进“慈善+社工+志愿”融合。深化“中华慈善日”宣传,培育全民慈善理念,促进慈善文化建设。引导慈善力量参与到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行动中来,发挥慈善事业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

强化慈善组织监管。严格执行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制度,规范慈善组织公开募捐、保值增值投资等活动。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慈善行为,保障慈善财产合法使用。畅通慈善领域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打造阳光慈善。

推进志愿服务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推广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加强志愿者注册管理,提高志愿者注册率,规范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管理,做好志愿服务信息数据的归集和管理。大力发展志愿服务组织,推广“社工+志愿者”联动机制,提升志愿服务水平。“十四五”末,全市注册志愿者占常住人口的17‰,登记管理的志愿服务组织达到140家。

加强福利彩票发行销售管理,注重规范管理和风险防控,推动福利彩票事业平稳运行、健康发展。推动传统销售网点转型发展,加强渠道创新,建成专营兼营互补的销售渠道体系。加大营销宣传统筹整合力度,创新开展营销活动,建设上下联动、广泛覆盖、精准投放的市场营销体系。强化技术能力建设,完善保障安全运行、促进创新发展的技术体系。加强信息技术、营销宣传、市场管理等专业人才培养培训,提升队伍能力素质。深化福利彩票社会责任建设,宣传普及彩票知识,深化公益品牌建设,打造福利彩票“公益、阳光、责任”形象。

第五节加强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健全行政区划管理制度体系。充分发挥行政区划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框架性、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区划调整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实地调查等工作制度,细化工作规程,通过规范行政区划调整酝酿、申报、审批程序,提升行政区划设置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

优化镇级行政区划规模结构。以优化空间结构、提高行政效能、完善功能布局为导向,综合考虑管辖幅度、资源环境、空间制约和发展改革活力等因素,支持辖区面积较小、常住人口较少、功能定位相近、区域形态较好的镇级行政区划优化规模结构和管理幅度,增强城镇辐射带动能力,培育一批各具特色、发展质量高、带动能力强的小城镇。严格执行《山东省设立镇标准》《山东省设立街道标准》,按照规模均衡的原则,科学稳妥推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合理优化基层政区结构布局,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就近城镇化,助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更好服务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等战略和“一群两心三圈”区域布局。

强化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深入扎实开展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和维护,及时修复和更换破损、丢失的界桩,维护界桩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定性。加强部门、地区间合作,落实边界地区民政部门联席会议、定期走访等机制,完善细化边界纠纷应急处置、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妥善解决因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边界争议。深入开展平安边界建设,推动边界乡镇(街道)、村(居)签订新一轮共建协议书和睦邻友好公约。提升界线管理信息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维护边界地区和谐稳定。

第五章推进基本社会服务提质增效

第一节健全完善养老服务体系

以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发展普惠养老服务,推进互助养老服务,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加快培育养老新业态,大力促进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健全完善养老服务制度。

健全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发布及定期更新制度,丰富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标准。完善老年人能力与需求综合评估制度,为具备相关资格条件的老年人享受政策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依据。加强失能特困老年人兜底保障,保障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应养尽养。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强化与残疾人“两项补贴”、社会救助等政策衔接。建立失能、重残、留守、独居、失独等特殊老年人社区探访制度。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推动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以长期护理保险为基础,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体系。

增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完善支持居家养老、社区养老的政策体系,鼓励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履行赡养义务,承担照料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建立健全区(市)-乡镇(街道)-社区(村)-家庭四级养老服务设施网络。继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推动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委托运营或转制为国有企业。聚焦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需求,优先支持增加护理型床位,鼓励建设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提升养老机构长期照护服务能力。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因地制宜发展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养老设施,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健全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机制,推动社区养老设施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深度合作、邻近设置,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持续提升行业监管水平。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信用监管为基础、重点监管为补充的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完善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机制,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养老服务监管、政府购买服务、财政奖补的依据。加强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资源对接,加强数据整合、共享与应用,形成全市养老服务大数据。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定期排查处置风险隐患,开展应急演练活动,提升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按照“分层分类、平战结合、高效协作”原则,依托国有养老企业、公办养老机构和有条件的大型民办养老机构,加强市县两级养老服务应急能力储备,组建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加强养老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院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支持开展“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1+X制度试点。推动养老机构为院校教师实践和学生实习提供岗位。开展养老服务队伍职业能力提升行动,加大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培训力度。鼓励培养“养老顾问”、养老职业经理、老年人能力评估师等各类涉老人才。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定期举办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对符合条件的获奖选手授予“烟台市技术能手”称号。落实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奖补制度,建立养老从业人员褒扬机制,增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荣誉感。

发展壮大养老服务产业。发挥胶东半岛养老服务联盟作用,一体联动、集聚发展,优势互补、合作共赢,促进区域养老产业统筹、协调、均衡发展。发展银发经济,推动养老与文化、旅游、养生、健康等产业融合发展。创新“互联网+养老”模式,汇聚线上线下资源,丰富和扩大养老服务产品供给,精准对接需求,为老年人提供“菜单式”就近便捷服务。推进养老服务业向服务专业化、产业规模化、运营连锁化、发展集团化方向迈进,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品牌。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培育一批示范企业、示范乡镇(街道)和示范市、县(市、区)。

实施养老服务提升工程。①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工程。建立健全区(市)-乡镇(街道)-社区(村)-家庭四级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区市层面,建设以特困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敬老院,引导社会力量重点建设护理型养老床位,到2022年底,每个区、市至少建有1处县级敬老院,到2025年,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60%以上;街道层面,发展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功能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到2021年底,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100%;乡镇层面,支持新建或依托现有乡镇敬老院发展区域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到2025年,乡镇区域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60%以上;社区(村)层面,重点发展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设施,到2025年,社区日间照料服务覆盖率达到100%;家庭层面,大力发展“家庭养老床位”,依托专业服务组织开展居家上门服务支持特殊家庭适老化改造,为居家老人提供嵌入式、就近的、身边的、床边的多样化服务。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建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四同步”机制。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所在区、市人民政府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到2025年,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率达到100%。③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工程。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加大养老院院长、养老护理员、老年社会工作者培训力度,定期举办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到2022年底前,全市培养培训养老院院长和养老护理员不少于1.3万名、老年社会工作者不少于800名。2025年底前,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第二节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以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建设为重点,健全制度机制,压实各方责任,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构建儿童保护新格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履行法律赋予民政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成员单位作用,提高基层政府重视程度,鼓励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推动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强大合力,建立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促进未成年人保护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切实维护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发现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未成年人保护联动响应机制。指导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村(居)委会全面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积极动员村(居)委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

选准配强镇(街道)儿童督导员和村(居)儿童主任。按照“分层次、多样化、可操作、全覆盖”的要求开展培训,业务培训率达到100%。鼓励有条件的区市探索建立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津补贴制度。加大政府购买儿童类社会组织关爱服务,指导区市培育或孵化3-5家具有专业水平的儿童类社会组织,引导更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者和爱心人士加入困境儿童帮扶关爱队伍。

推进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市级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的示范作用,探索推动区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实体化运行。开展有人员、有场所、有制度、有活动、有效果“五有”创建行动,到2025年,实现市县两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全覆盖,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全覆盖。积极参加全国、全省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创建工作,着力打造一批制度健全、机制有效、措施有力、服务规范的区市。

落实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依法履行兜底监护职责,完善民政部门长期监护和临时监护措施。夯实家庭主体责任,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帮扶和监督,提升监护能力。强化部门协作,做好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

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广泛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和儿童福利“政策宣讲进村(居)”活动,引导儿童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增强监护主体责任意识,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发挥高校、群团组织优势和示范带动作用,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广泛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培育尊重儿童权利、倡导儿童优先的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注未成年人保护、关心未成年人成长的浓厚氛围。

第三节完善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体系

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围绕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实际需求,坚持因地制宜、因人施策,坚持统筹资源、协同联动,不断提升关爱服务水平。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动态信息管理和档案建设,完善全面排查、定期走访等制度。督促指导其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做好外出务工期间与被委托照护人签订书面照护协议等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法规政策宣讲进企业、进村(居)等活动。指导村(居)委会有效履行强制报告、预防干预等职责,提升发现报告能力。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打造一批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慈善项目。

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完善农村留守妇女信息台账,强化动态管理和数据共享。加强精神关爱和家庭教育支持,推动农村留守妇女履行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参与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活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指导,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创业能力,为农村留守妇女创业发展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加大农村留守妇女法律知识普及力度,配合有关部门畅通法律援助受理渠道,依法保障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

第四节规范提升婚姻管理服务水平

深入扎实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加强婚姻家庭辅导服务,预防和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全面深化婚俗改革,培育文明婚俗新风尚。

优化婚姻登记管理服务。深入贯彻《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推进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手段,打造优质服务窗口和服务品牌。开展婚姻登记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推进“互联网+婚姻”建设,提升婚姻登记工作数字化、精细化和智能化水平。加快推动现存婚姻登记纸质历史档案补录工作,完善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积极推进婚姻电子证照部门间共享应用,做好跨区域婚姻登记试点工作,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服务。

强化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开展婚前辅导、婚姻家庭关系调适和矛盾调处,促进婚姻家庭幸福、社会和谐稳定。鼓励有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通过聘用专职辅导师、设置专业社工岗位、招募志愿者等方式,创新开展“冷静期”婚姻家庭辅导。到2025年,全市各婚姻登记机关设置婚姻家庭辅导室(中心),并有效发挥作用。

深化婚俗改革。加强婚姻登记场所文化建设,弘扬优秀婚俗文化。开展免费颁证仪式和集体婚礼仪式,大力倡树文明节俭的现代婚俗观念。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置婚姻文化展示厅、婚俗文化博物馆或婚姻家庭文化教育基地。配合有关部门广泛开展好家风、好家教、好家训进家庭、进社区、进村庄、进校园、进企业活动。

第五节健全完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

全面建立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加快推进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提升殡葬领域治理水平,推动形成覆盖城乡、设施完善、供给充足的殡葬服务网络。

拓展惠民殡葬成果。推动落实基本殡葬服务政府兜底保障职责,全面落实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存放、生态安葬等基本殡葬全免费为主要内容的惠民殡葬政策。借鉴沂水“惠民礼葬”先进经验,实行节地生态安葬和丧事简办奖补政策,提高政府基本殡葬服务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完善基本殡葬服务保障链条,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的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

推进殡葬设施建设。积极推进节地生态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推动市县镇村四级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实行林地、草地和墓地复合利用。加快推进老旧殡仪馆基础设施改造升级和火化设备节能减排改造,逐步形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齐全、便民惠民、绿色文明的基本殡葬服务网络。到2025年,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基本满足群众安葬需求。

提高殡葬领域治理水平。积极稳妥整治安葬(放)设施违规建设经营问题,加强经营性和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管理,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审批,规范经营性公墓年检。依法治理散埋乱葬,遏制增量、减少存量。规范殡葬服务管理,强化殡葬服务事业单位公益属性,规范殡葬中介机构、服务企业经营行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不断提升殡葬服务规范化、优质化水平。积极推进殡葬服务与“互联网+”融合,升级完善殡葬管理信息系统,推广网络祭扫等殡葬服务新模式,提升殡葬服务便捷化、智能化水平。持续深入推进丧葬礼俗改革,充分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加强农村红白理事会建设,遏制重殓厚葬等陈规陋习,推广厚养礼葬、“追思会”等经验做法,倡树移风易俗文明新风尚。

第六节提升地名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加强地名管理制度建设。宣传贯彻《地名管理条例》,依法加强地名命名更名管理,进一步优化申报审核流程,规范落实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征求意见和备案公告等环节工作,增强地名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积极宣传推广标准地名,加强地名使用监管,推行地名标准化,引导社会各界规范使用标准地名。充分调动各部门、社会各界参与地名管理服务积极性,与驻烟台高校加强协作,加大地名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建立地名管理专家库。

提升地名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城乡地名设标,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维护机制,鼓励设置具有信息服务功能的新型地名标志,构建城乡一体、衔接有序的地名标志导向体系。以烟台市“智慧城市”建设为依托,拓展地名服务形式和内容,提升地名管理服务效能,构建系统完备、标准规范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为社会提供更加准确、便捷的地名导向和信息服务。

开展地名文化保护和利用。健全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制度,挖掘整理地名文化资源,编制地名文化遗产资源名录,落实分级分类保护措施。鼓励申报国家地名文化遗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探索培育彰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融入时代元素的新生地名。丰富地名文化产品和服务,完成第二轮标准地名图、录、典、志出版工作。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一节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全面领导

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把民政工作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重点工作部署,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障。加强民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断涵养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持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强化机关作风建设,增强执行力、提升落实力,为实现规划目标、推动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第二节大力推进法治化建设

根据国家立法进程和工作部署,适时推进社会救助、社会组织管理、地名管理、殡葬管理以及村民委员会选举等立法。健全民政执法监管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强化民政领域放权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接得住、运行好。加强规范性文件、行政合同等合法性审查,防范化解争议纠纷。健全完善和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立法创制、行政决策、复议应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深化普法宣传教育,增强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大力推进民政标准化建设,完善标准化工作推进机制,逐年扩大标准总量和业务覆盖,分级分类推树一批民政标准化示范单位,构建结构合理、科学实用、覆盖全面的民政标准体系。

第三节提升民政信息化水平

统筹谋划和推进民政业务系统的集成整合,借助“山东数字民政”综合业务平台和山东省社会救助数字平台,不断深化“互联网+民政服务”,加强与民政部、省民政厅以及各级政务服务平台的有效对接,推动更多的民政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就近可办”。依托“爱山东”等现代化应用平台,拓展民政业务移动端服务,提高民政服务便捷精准度。加强民政数据资源规范化管理,提高数据汇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推进民政数据资源共享和应用。加强网络安全资源监管,进一步提升民政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技术防护水平。

第四节强化干部人才队伍建设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好干部标准,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作风过硬、担当过硬,业务能力强、基本技能强、创新能力强的高素质专业化民政干部队伍。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对敢担当、善作为干部人才的激励保护,激发民政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和责任担当。优化干部结构,加大优秀年轻干部选拔培养力度。围绕民政事业发展需要,统筹推进民政业务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大批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民政技术技能人才。健全完善干部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机制,加大民政干部人才职业培训和业务轮训,有计划地在急难险重任务中磨练干部人才,持续开展典型选树活动,不断增强民政人才队伍的荣誉感和职业认同感。

第五节加大资金保障力度

持续加大资金投入,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健全以公共财政为主导,福利彩票公益金与社会资本相结合的民政事业经费筹措机制,破解筹资难题。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健全完善民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项目建设规范,加强内部控制、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加强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救助管理、社会工作等民政服务机构资源整合和统筹利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第六节统筹民政安全与发展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安全、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网络安全、保密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持续深入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院、殡仪服务机构、流浪乞讨救助管理站等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强化舆论引导,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坚决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全力配合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坚持常态化精准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有机结合,督促指导民政服务机构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有效开展疫情防控监督指导。完善常态化监测预警工作措施,加强机构内老年人、儿童、特困人员等健康监测,确保民政服务机构安全运行和服务对象生命健康安全。

第七节严格规划实施监测评估

强化规划指导性和约束性,对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逐条逐项分解细化,明确落实责任主体。强化年度计划与发展规划的有效衔接,建立规划实施情况动态监测机制,科学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动态掌握规划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协调和解决规划执行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搞好评估结果运用,将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工作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审计监督。探索开展大数据评估,加强统计数据分析,科学精准评估规划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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