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以来,全市民政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积极融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突出重点、奋力攻坚,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持续优化提升,民政事业取得突破性进展,为全市民生改善作出了积极贡献。
民政领域基层党建工作成效显著。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断提高民政工作的政治站位,始终站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党的宗旨性质的高度谋划民政工作。始终坚持发扬伟大建党精神和民政优良传统,把加强民政部门党的建设作为做好民政工作的根本前提,努力建设讲政治、守纪律、负责任、有效率的模范机关。围绕大爱民政党建品牌,推动党建工作与民政工作深入融合,推出了“党建+社会救助”“党建+社工”“党建+养老”“党建+特殊群体关爱”“党建+志愿服务”等党建服务品牌,初步形成了抓党建带全局、抓落实促发展的良好态势。寒亭区成功申报为民政部“党建+社会救助”试点地区。市儿童福利院“烛光”党建品牌被评为市直机关特色党支部,副院长杨守伟同志光荣当选党的十九大代表。
基本民生兜底保障更加有力。全力推进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将5.7万名脱贫享受政策建档立卡贫困群众纳入低保和特困人员范围,占比59%,有效履行了“兜底保障一批”的政治责任。精准落实各项民政救助保障措施,民政领域脱贫攻坚任务全部高质量完成,顺利通过省验收组评估验收。完善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社会救助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先后6次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市低保平均标准由2016年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91元提高到719元,增幅46%;农村低保平均标准由2016年的每人每月不低于283元提高到537元,增幅90%;城乡低保之比由1.73:1缩小到1.34:1。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935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760元。特困供养标准和集中供养率不断提高,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愿进全进,全市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2%(超过省定50%的目标要求)。建立“急难型”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制度,分类分档制定了临时救助标准;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将30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审批权下放到镇(街),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的时效性。特殊群体福利水平持续提高,统筹合并低保老年人分类施保、高龄津贴、护理补贴、服务补贴等,建立了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市、县(市)设立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覆盖率达100%。组织实施了“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困境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行动等,组织全市26个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为全市1187名在训残疾儿童开展了康复训练。建立完善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在提高标准的同时,还扩大了保障覆盖面,将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范围,惠及更多残疾人。
基层社会治理服务水平稳步提升。积极探索城乡社区治理新路子,努力促进城乡社区健康协调发展。在农村推行了“多村一社区”治理模式,构建“2公里·半小时”服务圈。在城市以主要干道和街、路、巷、河为界,分片调整和划定社区,推行了区域“网格化”治理模式,形成了无缝隙、全覆盖、整齐划一的社区网格化空间架构体系。“十三五”末,全市共有城乡社区1267个,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建设完成234处标准化社区居民服务中心。全面深化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社区志愿服务“四社联动”,建立了“四社”信息联通、组织联建、服务联办制度。潍城区、青州市、寿光市、诸城市4个市区获批全省城乡社区治理创新实验区。全市行政村全部完成村规民约修订。92.9%的城市社区服务实现了“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联办”;66.3%的城市社区建立了“社区共治联盟”;中心城区城市社区基本落实了社区工作者三岗十八级薪酬待遇。涌现了奎文区“五事工作法”“党建引领红色物业”、青州市农村社区“街坊议事”、诸城市“三区同建”等一批鲜活做法。2017年,全国宣传贯彻《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指南》现场会和全国基层社会治理示范培训班在潍坊成功举办;2018年,安丘市荣获“全国农村幸福社区示范市”;2019年,潍坊市代表山东省迎接全国城乡社区治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组织的督查,取得好成绩。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力度,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重点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全市共登记注册社会组织4996家,总量居全省第三位,较“十三五”前增加42.5%,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17.9家。全市建有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39家,总面积达3.4万平方米,共入驻331家社会组织。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有1700多家社会组织参与,投入志愿者11万人次、款物2亿余元,受益56万人次。建成潍坊市行业协会商会双创园,是全国首家由政府部门创办的行业协会商会服务平台。全市考取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6482人,居全省第二位。慈善、社工和志愿服务事业长足发展,全市筹集慈善款物5.8亿元用于精准扶贫、抗洪救灾、疫情防控等,救助56.6万人(户)次困难群众;有100多家企业开展了冠名慈善基金和定向捐赠,捐赠慈善资金3237.5万元。2019年6月,全国“三实”基地工作暨社工督导人才培养经验交流会在我市举办。全市志愿者实名注册人数142.79万人,占全市常住人口的15.1%。全市福利彩票销售总量稳居全省第二位。
基本社会服务持续提质增效。2018年被确定为第三批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市,2020年顺利通过国家验收。按照“一网站、三平台”架构,建成潍坊市智慧养老服务中心,作为全市养老服务中枢“大脑”,实现了统计分析“数据化”、部署交流“可视化”、管理服务“便捷化”、督查指导“在线化”,形成了智慧养老“潍坊模式”,人民日报、中国社会报进行了深度报道。其中,养老服务大数据平台实现数据一次录入、多方共享,录入178.9万余名老年人和近千家养老服务机构信息,构建起了一座“没有围墙的养老院”,通过“线上+线下”,为老年人提供精准化个性服务。建成养老机构159处(公办43家,公建民营24家,民办92家),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185处,农村幸福院562处。在寿光市开展了养老服务社会化运营改革试点,被民政部、国家发改委遴选为全国优秀案例。将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每年组织开展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年培训6000余人次,有效提升了服务能力和水平。殡葬改革和移风易俗继续深化,顺利启动了中心城区绿色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在全省率先实现了全域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政府全额承担的惠民政策,在全国率先实行了全市殡葬用品公开订货、集中采购,民政部行风检查组将我市改进殡葬作风建设的做法总结为“潍坊经验”。持续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对公路、铁路主干道两侧及主要水源地、风景区等散乱坟墓进行有效治理。积极稳妥治理散埋乱葬和改造提升历史形成墓区,有序搬迁历史形成坟墓8.7万座。完成了市级公益性公墓建设,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青州市、诸城市、寿光市、高密市、安丘市、昌邑市、昌乐县、高新区、滨海区、经济区、峡山区等县市区(开发区)已建成县级公益性公墓。全市共建有节地生态公墓(骨灰堂)1801处,城镇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达100%,经营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达42%,农村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达56%,遗体火化率99.8%。全面落实殡葬惠民政策,累计火化遗体34.2万具,减免基本殡葬费用3.02亿元。组织实施8次免费海葬服务活动。寿光市殡葬改革经验做法多次被国家、省级媒体报道,高密市被确定为省级殡葬综合改革示范单位。2019年,我市移风易俗群众满意度测评全省第一,殡葬改革工作被省厅评估为优秀等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制不断完善,连续5年组织开展救助管理机构“6·19开放日”活动。扎实推进冬季及春节期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确保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累计救助流浪乞讨人员7660人次。5年办理结婚登记25.1万对,婚姻登记进入零收费时代,“婚姻电子证照”成功上线试运行,2020年8月实现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市通办”。“为幸福护航,努力打造婚姻家庭辅导的‘寿光模式’”被民政部采用并在全国推广。圆满完成安丘市凌河镇、临朐县冶源镇和辛寨镇改设街道工作。规范开展了第六轮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强化地名管理,全面完成了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任务。
第一章工作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深入推进党的建设向纵深发展,用改革创新破除发展中的各种阻碍,持续推动基本民生保障提质增效,创新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努力打造优质高效、暖心便民的基本社会服务,防风险、守底线,全力推进潍坊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
全市民政事业各项工作取得明显进展,民政系统党的建设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日益完善,养老服务事业稳步推进,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创新发展,现代社会工作制度和志愿服务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慈善事业第三次分配作用积极发挥。殡葬改革和婚俗改革取得较大突破,基层民政力量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区划地名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农村留守妇女关爱、儿童和老年人福利保障等工作全面提升,构建起制度更加完备、体系更加健全、覆盖面更加广泛、政务服务更加优化,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更高水平的民政发展新格局。
第二章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全面领导
坚持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做好民政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全面领导。
(一)充分发挥党建统领作用。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党史学习教育成果,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更加坚定地听党话、跟党走。坚持把民政工作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重点工作部署,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障。积极探索完善党建与民政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的有效制度机制和方法路径,确保全市民政事业始终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持续深化“大爱民政”党建品牌,不断丰富和细化“党建+社会救助”“党建+社工”“党建+养老”“党建+特殊群体关爱”“党建+志愿服务”等党建服务项目。做好民政领域反邪教工作。扎实推进模范机关创建,建设讲政治、守纪律、负责任、有效率的模范机关。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不断内化“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自觉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做好一切民政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满意作为最高标准,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有效机制,不断涵养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持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强化机关作风建设,增强执行力、提升落实力,为实现规划目标、推动新时代民政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第三章筑牢夯实基本民生保障网
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总体思路,保持过渡期内社会救助政策总体稳定,完善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临时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构建制度衔接、资源统筹、部门联动、社会参与、信息共享的综合救助格局。
(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加强社会救助与乡村振兴战略有关工作的衔接,利用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加强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低收入人口的动态监测,完善常态化救助帮扶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按程序纳入救助帮扶范围。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加强社会救助资源统筹,按职责分工落实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拾遗补缺的重要作用,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二)分层分类实施社会救助。完善城乡低保审核确认办法,规范低保对象认定程序。加快城乡低保统筹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请低保。对低收入家庭中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单人保”。完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精简确认流程。全面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责任,分档分类落实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符合条件且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100%。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影响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且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畅通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急难型临时救助落实24小时先行救助制度。
(三)健全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全面落实低保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城乡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原则上分别在25-35%和35-45%之间。加大城乡低保标准统筹力度,到“十四五”末,全市城乡低保标准之比缩小到1.3:1以内。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全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原则上分别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10、1/6和1/3确定。对患有重特大疾病、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的支出型救助对象,分别按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3-6倍给予临时救助。
(四)强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加强救助家庭收入、财产、支出等经济状况数据资源共享共用,进一步扩大核对数据源,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建立核对工作与救助政策协同推进机制,严格执行业务规程、数据核对、信息安全、档案管理等民政行业规范,形成无缝衔接、精准高效的社会救助家庭核对机制。
(五)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发展服务类救助,拓展“物质+服务”救助,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鼓励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岗位等方式,动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救助事务,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救助服务,增强困难群众内生动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六)深化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程序,全面推行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权限委托下放至镇(街道),取消可以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建立上下衔接互通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加强市、县(市、区)社会救助综合服务(指导)中心规范化建设,镇(街道)全面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服务工作平台,积极推动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工作站、配备协理员。全面推广应用“爱山东”APP、“潍坊救助”微信小程序,利用省社会救助数字平台,推动社会救助事项向移动端“掌上办”“指尖办”延伸。
(七)提升儿童福利保障水平。按照“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坚持分类施策,强化兜底保障,推动落实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不断提升儿童福利保障水平。严格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认定标准和程序,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建立信息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实施“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优化项目操作办法。规范家庭寄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适度拓展困境儿童保障范围,加强对困难家庭重病、重残儿童生活保障和救助工作。开展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医助学和集中养育试点。引导社会力量等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实现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医疗、教育、康复和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推动儿童福利机构与专业康复、医疗、特教等机构合作,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或幼儿园,列入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积极争创全国儿童福利机构高质量发展示范单位。鼓励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强化医疗、康复、护理等技能培训。支持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建造家庭式居所,推广家庭式养育模式。鼓励儿童福利机构向社会残疾儿童延伸服务。加强儿童收养工作管理。实施收养评估制度,细化收养评估指标,严格收养评估程序。规范福利机构送养行为,加强对机构内可送养儿童的综合评估。建立完善收养登记员培训制度,不断增强依法行政能力。规范收养登记档案管理,优化收养登记服务。探索建立收养工作部门协同机制,协商处置收养疑难问题。完善收养信息平台,强化信息有效对接,促进更多可送养儿童依法回归家庭。落实残疾孤儿、残疾弃婴被依法收养后基本生活补贴延续政策。
第四章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优化养老服务供给结构,扩大社会投资,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不断健全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一)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完善兜底性养老服务制度,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三年改造提升计划,到2022年底前,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1处以照护功能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城乡特困人员进行集中供养。持续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强基达标。认真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全面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到“十四五”末,养老机构达标率达到100%。推行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制度,参评率达到100%,根据评定结果实行差异化补助。
(二)推进居家社区机构协调发展。积极推动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在区县、镇街、城乡社区三级构建层次清晰、功能互补、区域联动的养老服务网络。以建设长期照护服务体系为重点,加快推进护理型养老床位建设,到“十四五”末,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60%以上。实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行动计划,推动街道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功能的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日间照料设施,到2021年底,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100%,到2022年6月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服务覆盖全部社区。推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社会化运营,通过无偿或低偿方式委托专业组织运营,提升服务效能。开展老年人家庭智能适老化改造,重点对特困供养人员及低保高龄、失能、残疾人家庭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改善居家养老条件,提升居家养老服务保障能力。建设一批以国欣颐养综合康养项目为代表的一流康医养基地,打造康养“齐鲁样板”工程,有力提升全市养老服务水平。
(三)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持续实施养老服务人才培训行动,通过“线上+线下”,加大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和老年社会工作者培训力度。2022年底前,全市养老院长全部轮训一遍,培训养老护理员15000人次、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1000人次。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岗位津贴制度,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薪酬水平,为养老服务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四)加强养老服务监管。将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全部纳入潍坊市智慧养老大数据平台,加强养老服务实时智能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体制,提升综合监管水平。认真落实养老服务各项标准规范,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标准化建设。建立“养老服务+信用”机制,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第五章全面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以居民需求为导向,健全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制机制,提升城乡社区治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努力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文明和谐、创新包容的幸福家园。
(一)改进社区服务供给方式。逐步在城乡社区推行“一窗受理,全科服务”,厘清服务清单,实行“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联办”,全面提升为民服务水平。城市社区“一窗受理、全科服务”模式2021年实现全覆盖,到“十四五”末,在农村社区全面推行。
(二)持续推进社区减负增效。全面落实《潍坊市社区工作事项准入清单》,积极推进政府购买社区服务工作。深化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社区志愿服务“四社联动”,强化社区服务合力。认真贯彻《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争取到2023年有效缓解“社区万能章”现象。切实解决村(社区)办公服务场所牌子和制度数量多、种类多、形式多、虚名多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村(社区)治理工作。
(三)构建社区共治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多方主体协同作用,整合社区治理相关利益方,将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商户、社会组织等纳入“社区共治联盟”,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议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社区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到2021年底,城市社区全部建立“社区共治联盟”;到“十四五”末,农村社区全部建立“社区共治联盟”,形成较为完善的社区共治格局。
(四)努力提升村(居)民自治水平。健全完善村(社区)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作用,切实保障村(居)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探索建立镇(街道)协商与城乡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
(五)积极推进社区治理创新。推广奎文区“党建引领红色物业”、青州市“街坊议事”、诸城市“三区同建”经验,努力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指导潍城区、青州市、寿光市、诸城市加强省级城乡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构建可复制推广的社区治理模式。
(六)加强城乡社区人才队伍建设。深入贯彻落实《潍坊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采用选任和公开招录两种方式,选拔优秀人才充实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城市社区工作者总量管理,按照每300户居民配备1-2人的标准核定总量,到2025年实现每万城镇常住人口拥有社区工作者不少于18人。全面落实城市社区工作者三岗十八级待遇,加强绩效考核、教育培训、评价激励工作。积极探索农村社区工作者规范化管理方式。
(七)规范开展区划地名管理。认真贯彻《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依法依规落实行政区划调整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征求意见、实地调查等工作制度,提升行政区划设置的科学性、规范性、实效性。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边界管理工作机制,深入扎实开展县级联合检查工作,妥善解决因地理实体认定不一致引发的边界争议,及时修复和更换破损、丢失的界桩。积极推进平安边界建设,切实维护边界地区和谐稳定。逐步完善地名管理服务配套政策,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协调体制机制。持续提升地名公共服务水平,编制新一轮城市地名规划(方案),持续完善城乡地名标志设置,构建城乡一体、衔接有序的地名标志导向体系。强化地名信息服务,组织地名图、录、典、志出版工作,夯实地名公共服务基础。以“互联网+地名”为牵引,创新服务方式,发挥地名信息基础性、服务性作用,推进地名信息应用。
第六章深入推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以党的建设为统领,以规范行为、提升能力为重点,以管好用好为目标,推动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
(一)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落实党建与登记、年报、评估“三同步”制度,深化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有形有效覆盖。探索开展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有效办法,提高社会组织党组织质量。加强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鼓励社会组织负责人和党组织书记交叉任职,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
(二)健全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机制。发挥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完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共同参与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机制。加强社会组织日常监管,完善社会组织年报、等级评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促进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组织信用监管。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加快清理“僵尸型”社会组织。加大社会组织执法监管力度,常态化开展非法社会组织打击工作,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重大风险。
(三)提升社会组织发展和服务能力。巩固脱钩改革成效,健全行业治理、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功能。引导社会组织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健全财务、人事、资产、活动、分支机构等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建设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孵化基地等服务平台,引导社会组织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新旧动能转换、社会治理、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充分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功能。到2022年底,所有县市区、开发区及街道、50%以上的乡镇实现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平台覆盖,到2025年底,服务平台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服务功能进一步提升。
第七章优化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
健全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高质量社会服务,在扩大供给、提升质量、规范高效上下功夫,不断规范提升民政领域基本社会服务水平,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一)加强婚姻登记服务能力建设。推进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打造优质服务窗口。以贯彻落实《民法典》为抓手,开展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婚姻登记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加强婚介服务机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婚介服务机构涉嫌诈骗行为,做好涉外婚介服务行为清理查处工作。依法依规提供婚姻登记服务,婚姻登记合格率保持在100%。配套完善婚姻登记机关的办公设施,优化服务环境。扎实推进“互联网+婚姻登记”,认真组织落实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完善婚姻登记系统信息数据,提高婚姻登记信息共享水平。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实施率达到100%,积极推进婚姻登记手机APP预约预审,实行婚姻登记电子证照。全力推进婚俗改革,倡导喜事新办,有效遏制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天价彩礼、随礼攀比等问题。组织县市区积极争创婚俗改革试点,开展结婚和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推进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促进婚姻幸福、家庭和谐。鼓励有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通过聘用专职辅导师、设置专业社工岗位、招募志愿者等方式,创新开展“冷静期”婚姻家庭辅导。到2025年,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设置婚姻家庭辅导室(中心)覆盖率达100%。
(二)完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建立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加快推进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提升殡葬领域治理水平。全面落实惠民殡葬政策,提高政府基本殡葬服务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鼓励将生态安葬纳入本地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推进殡葬设施建设。积极推进节地生态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推动市、县(市、区)两级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推进老旧殡仪馆基础设施改造升级和火化设备节能减排改造。到2025年,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基本满足群众安葬需求,县级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覆盖率达到100%。加强经营性和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管理,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审批,规范经营性公墓年检。规范殡葬服务管理,强化殡葬服务事业单位公益属性,规范殡葬中介机构、服务企业经营行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不断提升殡葬服务规范化、优质化水平。积极推进殡葬服务与“互联网+”融合,推广网络祭扫等殡葬服务新模式,提升殡葬服务便捷化、智能化水平。持续深入推进丧葬礼俗改革,充分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加强农村红白理事会建设,遏制重殓厚葬等陈规陋习,推广厚养礼葬、“追思会”等经验做法,倡树移风易俗文明新风尚。
(三)扎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重要决策部署,持续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不断完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强化机构安全管理,提高寻亲服务水平,落实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政策,推进源头治理。规范信息系统使用,实现救助管理服务能力提升。依托救助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化平台,健全完善由市级民政部门负责,以市级救助管理机构为中心,县级救助管理机构为支撑,镇(街道)和村(居)为基础,各级公安、城管等部门广泛参与的四级救助网络。建立健全救助网络工作队伍,市县两级民政、公安等部门设立专(兼)职救助人员,镇(街道)设立专(兼)职人员,村(居)设立救助联络员或城乡社区网格员,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救助。
(四)加强残疾人基本福利保障。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落实动态调整机制。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跨省通办”,为残疾人提供暖心服务。加强“两项补贴”制度与长期护理保险、老年人福利、社会救助等制度的衔接,推动解决残疾人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推动精神障碍康复服务向社区延伸。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与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托养机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服务对接、场地共用、资源共享。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康复服务设施建设、职称待遇等方面出台扶持政策。推动将居家康复、照护技能培训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基本服务范围,为家庭提供照护资讯、政策咨询、情感支持等专业服务,不断巩固和增强家庭照护功能。推动发展康复辅具产业和适配服务。发挥地方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完善服务网络,不断满足残疾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促进康复辅助器具进家庭、进社区、进机构。
第八章促进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发展
积极推动新时代慈善社工事业高质量发展,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更好助力扶弱济困促进共同富裕。
(一)加快发展慈善公益事业。持续提升慈善救助水平,不断拓展慈善募捐渠道,加大网络募捐力度,规范慈善救助活动,及时公开慈善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升慈善公信力。理顺慈善总会职能关系,2022年完成换届。规范发展慈善组织。加强福利彩票发行销售规范化管理,强化舆论引导,不断拓宽营销渠道,推进线上线下相结合、专营兼营互补的销售渠道体系建设,推动福彩销售平衡、安全运行。
(二)建立健全现代社会工作制度。强化基层民政工作人才支撑和专业支撑,到2022年底,镇(街道)全部建立社工站,到“十四五”末,村(社区)都有社会工作者提供服务,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米”。持续推进专业社工人才培养,“十四五”末,全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达到1万人。加大社工岗位开发和专业人才使用力度,制定出台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设置与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积极在各领域推进社会工作岗位开发,“十四五”期间,民政系统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社工专业岗位设置全覆盖,同时不断向其他行业延伸。修订完善潍坊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做好省、市和谐使者评审工作。积极推进政府购买社工服务,为推进社工机构发展和社工人才培养提供资金保障。
(三)规范发展志愿服务。认真贯彻落实《志愿服务条例》,持续推进志愿者实名注册,加强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管理。培育发展志愿服务组织,推动志愿服务精细化、专业化发展。积极鼓励引导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十四五”末,全市注册志愿者达到180万人,基本建成制度保障有力、服务网络健全、参与渠道便捷可及、覆盖领域广泛的志愿服务体系。
第九章着力强化民政基础保障能力
健全完善民政法治、公平竞争、标准化制度体系,提升民政信息化水平,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坚决守住安全底线,全力提升民政事业发展保障能力。
(一)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化标准化。切实加强立法创制,尽快创制、修订符合潍坊民政实际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范依法行政,健全民政执法监管工作机制,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法律顾问在立法创制、行政决策、复议应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民政执法监督,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注重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开展经常性专项执法检查。规范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持续优化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民政标准化管理体制与工作机制,构建结构合理、科学实用、协调配套的民政标准体系,以标准化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社会救助、社会事务、养老服务、社会组织管理等领域标准研制。
(二)持续强化民政人才队伍建设。以专业化、职业化为目标,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民政人才队伍,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强大的人力支持和智力支撑。健全人才培养体系,以业务素质、服务意识、创新能力为重点,建立充满活力的民政人才流动、培养、培训机制。大力实施素质提升工程,加强基层经办人员规范化管理和职业能力建设,培育壮大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有计划、分层次地对儿童护理员、养老护理员、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等进行培训,提升民政人才队伍整体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着力推动“互联网+民政服务”。紧扣群众需求,优化服务供给,健全民政信息化工作体系,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分析和物联网等新技术与民政工作的深度融合。构建潍坊民政“大数据”格局,统筹推进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能力,加快“智慧民政”建设进程,推动实现“一次提交、多系统应用”,逐步形成业务应用更加丰富、办事流程更加优化、便民服务更加多元、线上线下更加紧密、资源配置更加科学的民政政务服务新格局。
(四)加大资金保障力度。持续加大资金投入,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健全以公共财政为主导,福利彩票公益金与社会资本相结合的民政事业经费筹措机制,破解筹资难题。综合运用税费减免、资金引导、培育孵化、人才支持、精神奖励等多种手段,广泛吸引各类社会资金支持民政事业发展。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健全完善民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项目规范建设,加强内部控制、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加强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救助管理、社会工作等民政服务机构资源整合和统筹利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五)坚决防范民政机构安全风险。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安全、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网络安全、保密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机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从严落实安全工作责任,抓牢抓实抓细民政服务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坚决杜绝重大事故发生。经常性进行安全教育、消防演练等,强化应急知识和处置技能培训,持续提高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坚决守住安全底线。强化舆论引导,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坚决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全力配合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坚持常态化精准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有机结合,督促指导民政服务机构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有效开展疫情防控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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